詹瑞城(詹瑞城電池加工場經營者):
公民身份號碼:44****************
地址(住址):廣東省普寧市南溪鎮******
經營者:詹瑞城
經營地址:揭陽市榕城區溪南街道東寨村
2022年10月8日、9日和11日,市生態環境局榕城分局執法人員對你經營的電池加工場進行檢查,發現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電池制造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錄像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向你送達了《揭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揭環罰告〔2023〕2號)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聽證和陳述申辯權利。你在法定時間內未要求舉行聽證,也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視為放棄權利。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時適用《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一章環評類§1.8裁量標準,裁量要素、違法程度、裁量權重:裁量起點屬限期內改正20%、項目環評文件類別為報告書類,且已納入排污許可證重點管理10%、產有毒有害污染物13%、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6%、建設項目地點為一般區域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為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6%、近二年1次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含本次)0%、配合執法調查0%,合計權重55%,該案最高處罰標準為100萬元,據此,我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伍拾伍萬元整(¥55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辦理繳款手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揭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