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育芝:
公民身份號碼:445**************
地址(住址):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
經營者:郭育芝
經營地址:揭陽市揭東區云路鎮北洋村
2022年11月22日,揭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監督科會同揭東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你經營的肉牛屠宰場進行檢查,發現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經營的肉牛屠宰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就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錄像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向你送達了《揭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揭環罰告〔2023〕7號)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聽證和陳述申辯權利。你在法定時間內未要求舉行聽證,也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視為放棄權利。
你于2023年2月16日向我局提交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申請,并于2023年2月21日在揭陽日報(第10833期第05版)登報公開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諾。經我局核實,確認你符合《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揭陽市環境違法行為道歉承諾從輕處罰工作指引》規定的道歉從輕情形。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揭陽市環境違法行為道歉承諾從輕處罰工作指引》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經營的肉牛屠宰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就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按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中《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一章環評類第八項§1.8裁量標準“裁量要素、違法程度、裁量權重:裁量起點:限期內改正20%;項目環評文件類別:報告表類,0%;產排污情況: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環境保護設施情況:已建成,但未通過驗收或驗收不合格,0%;建設項目地點:一般區域,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下,0%;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含本次):1次,0%;配合執法調查情況:配合調查,0%”的規定(裁量百分值總和25%),計算罰款金額=25%*100萬元=25萬元,按40%降低處罰,同時滿足“按擬罰款金額(25萬)的40%降低處罰(處罰金額=25萬-25萬*40%=15萬)”、“減少的額度最多不得超過20萬元”和“降低后的罰款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20萬)的,按法定最低罰款額(20萬)處罰”的要求,我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辦理繳款手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揭陽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