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加文:
公民身份號碼:440***************
住所(地址):廣東省普寧市南徑鎮林內村向東前片110號
你是揭陽市豐達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全權負責公司該建設項目的建設生產和環保運行上的事務。2022年12月8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位于揭陽市揭東經濟開發區19號地塊(揭陽市榕城區仙橋南方塑料五金廠內自編二號)的揭陽市豐達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進行雙隨機執法檢查,發現揭陽市豐達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年加工金屬配件500噸、年產電子集成線路板20萬平方米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照片、錄像等證據為憑。
你直接負責的揭陽市豐達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7日向你送達了《揭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揭環罰告〔2023〕10號)告知
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聽證和陳述申辯權利。你在法定時間內未要求舉行聽證,也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視為放棄權利。
你于2023年2月24日向我局提交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申請,并于2023年3月13日在揭陽日報(第10853期第04版)登報公開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諾。經我局核實,確認你符合《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揭陽市環境違法行為道歉承諾從輕處罰工作指引》規定的道歉從輕情形。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揭陽市環境違法行為道歉承諾從輕處罰工作指引》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直接負責的揭陽市豐達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年加工金屬配件500噸、年產電子集成線路板20萬平方米建設項目”需要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按照《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一章環評類§1.8裁量標準“裁量要素、違法程度、裁量權重:裁量起點:25%;項目環評文件類別:報告表類,0%;產排污情況: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環境保護設施情況:已建成,但未通過驗收或驗收不合格,0%;建設項目地點:一般區域,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2個月以上,11%;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含本次):1次,0%;配合執法調查情況:配合調查,0%”的規定(裁量百分值總和41%),計算罰款金額=41%*20萬元=82000元,按40%降低處罰,同時滿足“按擬罰款金額(8.2萬)的40%降低處罰(處罰金額=8.2萬-8.2萬
*40%=4.92萬)”、“減少的額度最多不得超過20萬元”和“降低后的罰款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5萬)的,按法定最低罰款額(5萬)處罰”,我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辦理繳款手續并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揭陽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