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汕湛高速公路東段發展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512MA4W0KX40B
法定代表人:柳麗君
地址:汕頭市濠江區玉新街道河浦大道308號濱海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17日,我局執法監督科聯合普寧分局、揭西分局,依法對你單位汕湛高速公路汕頭至揭西段工程項目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項目普僑連接線揭西縣錢坑鎮至普寧市里湖鎮段跨榕江南河橋梁主體工程已完成建設,尚未通車,橋梁位于榕江烏石攔河壩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取水口上游約800米處,根據《關于揭陽市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的批復》(粵府函〔1999〕189號)規定屬于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內,存在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錄像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向你單位送達了《揭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揭環罰告〔2024〕1號)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聽證和陳述申辯權利。你單位在法定時間內未要求舉行聽證,視為放棄權利。你單位于2024年1月16日向我局提交《行政處罰申辯書》,要求不予處罰,并提出如下陳述申辯理由:
一、普僑連接線(含榕江大橋)是應揭陽市人民政府要求而納入汕湛高速汕頭至揭西段項目,選線選址以及征拆協調和補償等工作由普寧市、揭西縣兩地政府按屬地原則分頭負責,施工完成后交由屬地人民政府管理。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設汕頭至揭西高速公路錢坑出口至普僑區連接線的函》(揭府辦函〔2009〕32號)要求將錢坑出口至普僑區連接線納入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對于項目的選址選線及工可等均非你單位作出的,你單位也不應該對此承擔責任。
二、汕湛高速公路汕頭至揭西段工程項目包括普僑連接線取得了環境影響報告正式批復和項目核準批復,你單位對此沒有過錯。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汕湛高速公路汕頭至揭西段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粵環審〔2010〕279號)要求“鑒于公路跨越榕江南河II類水體,水環境問題較敏感應注意做好相關水環境保護工作。施工期不得在II類水體集雨范圍內......施工期各類污水嚴禁直接排入II類水體”,你單位接手汕湛高速公路汕頭至揭西段工程后,在對普僑連接線(含榕江大橋)的施工在環評方面是有主管部門批復的,至于為何當時環評文件中將公路跨越的榕江南河定位為II類水體并不是你單位的責任。
三、普僑連接線榕江大橋建設期間已嚴格做好水環境保護工作,沒有對飲用水源造成污染的事實。
四、行政處罰不當。1、已經超過行政處罰時效。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與行政處罰。該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普僑連接線榕江大橋即使最終被認定為存在違法行為,也已經超過行政處罰的時效。2、即使普僑連接線榕江大橋確實存在跨越水源保護區的情況,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的有關規定,也應不予處罰。該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第十三條第一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第十五條第一款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第二款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等有關條款規定,結合你單位在普僑連接線建設中不存在過錯以及該項目的積極推進和立即提升路面排水設施的實際情況,也不應當對你單位進行處罰。
五、普僑連接線榕江大橋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通車將充分發揮公共利益。
我局依法進行了復核,認為:
一、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設汕頭至揭西高速公路錢坑出口至普僑區連接線的函》(揭府辦函〔2009〕32號),提出將錢坑出口至普僑區連接線納入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函中并未對連接線路線走向提出具體要求,亦未要求連接線路線需穿越榕江烏石攔河壩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本案中,已查明穿越榕江烏石攔河壩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涉案橋梁施工圖紙由你單位按合同約定提供給承接你單位該工程的施工單位,且涉案橋梁的實際建設位置與施工圖紙位置一致。
二、根據《廣東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榕江南河陸豐鳳凰山至揭陽僑中為Ⅱ類水環境功能區,水體類別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級別分屬兩個不同概念,你單位存在的“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環境違法行為,與環評批復文件中的水體類別并無關聯。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該條款明確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涉案橋梁既與供水設施無關,也與保護水源無關,你單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建設該橋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是否造成環境污染后果與本案的行政處罰并無關聯。
四、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钡谌鶙l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本案中,你單位稱“2020年1月啟動橋梁建設,2023年橋梁主體結構完成,至2023年10月橋梁建設基本結束,僅剩余撤場收尾工作”,可見,你單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建設橋梁的環境違法行為具有繼續狀態,且建設橋梁的行為持續至2023年10月,我局對該環境違法行為的追責期限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計算。因此,該環境違法行為的追責期限起算時間為2023年10月,仍在“二年”追責期限內,對你單位的行政處罰并未超過追責期限。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據此規定,只要實施了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不論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就應當受到行政處罰。且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從你單位開始建設涉案橋梁起至該環境違法行為被我局依法查處期間,你單位從未主動停止橋梁建設、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環境違法行為持續存在;同時,該環境違法行為不符合《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附件2《廣東省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中所規定的輕微違法行為的情形(該《目錄》備注“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生態環境敏感區內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不適用依法可不予處罰的相關規定”),也不適用《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道歉承諾從輕制度(《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不適用公開道歉承諾從輕制度:(一)違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性規定的”),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可知,你單位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不屬于輕微違法行為,你單位也未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不適用不予處罰的規定。對你單位進行罰款的行政處罰不屬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情形。
五、涉及公共利益并非環境違法行為不應予以行政處罰的法定事由,且你單位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本案的罰款行政處罰將造成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重大損害,因此,對于你單位提出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而免于處罰的觀點不予認可。
綜上所述,認定你單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環境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對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理由以及不予處罰的要求,我局決定不予采納。
你單位于2024年1月29日向我局提交《關于補充提交相關證據的申請》,并于2月4日提交了《廣東汕湛高速公路汕頭至揭西段普寧東與普僑兩條連接線剩余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要求我局將處罰對象變更為施工單位廣東龍浩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我局經調查核實,查明涉案橋梁的施工圖紙是由你單位按合同約定提供給施工單位廣東龍浩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的,且涉案橋梁的實際建設位置與施工圖紙位置一致,因此,對于你單位口頭提出的將處罰對象變更為施工單位廣東龍浩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我局決定不予采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中《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類第二十一項§2.21裁量標準“區域類型: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整改情況: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罰款: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處罰款人民幣叁拾伍萬元整(¥350000.00)的行政處罰,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該橋梁。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辦理繳款手續并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揭陽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