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與揭陽空港經濟區潤吉食品有限公司無法取得聯系,我局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撤銷決定和告知書。根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相關規定,現依法向當事人公告送達《關于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揭市環(榕城)罰〔2023〕2號)的決定》(揭市環(榕城)撤字〔2024〕3號)、《關于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揭市環(榕城)罰〔2023〕1號)的決定》(揭市環(榕城)撤字〔2024〕2號)和《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揭市環(榕城)罰告字〔2024〕10號、11號),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4月18日
關于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揭市環(榕城)罰〔2023〕1號)的決定
揭市環(榕城)撤字〔2024〕2號
揭陽空港經濟區潤吉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52002331354752
法定代表人:陳偉忠
住 所:揭陽空港經濟區漁湖橋頭食品站內三樓
2023年1月10日,我局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揭市環(榕城)罰〔2023〕1號)。2023年10月12日,我局依法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經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確定不予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24)粵52行審復1號]的裁定結果,我局決定撤銷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揭市環(榕城)罰〔2023〕1號)。
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該案件重新作出相關決定。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4月1日
關于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揭市環(榕城)罰〔2023〕2號)的決定
揭市環(榕城)撤字〔2024〕3號
揭陽空港經濟區潤吉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52002331354752
法定代表人:陳偉忠
住 所:揭陽空港經濟區漁湖橋頭食品站內三樓
2023年1月10日,我局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揭市環(榕城)罰〔2023〕2號)。2023年10月12日,我局依法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經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確定不予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24)粵52行審復2號]的裁定結果,我局決定撤銷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揭市環(榕城)罰〔2023〕2號)。
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該案件重新作出相關決定。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4月1日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
揭市環(榕城)罰告字〔2024〕11號
揭陽空港經濟區潤吉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52002331354752
法定代表人:陳偉忠
住 所:揭陽空港經濟區漁湖橋頭食品站內三樓
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和11月1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屠宰及肉類加工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24)粵52行審復2號]的裁定結果,我局對上述事實依法重新作出處理,確認你(單位)存在“屠宰及肉類加工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照片、錄像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一章環評類§1.8 裁量標準,“載量要素、違法程度、裁量權重:裁量起點:對單位,限期內改正20%;項目環評文件類別:報告表類,0% ;產排污情況: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環境保護設施情況:未建成,6%;建設項目地點:一般區域,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2個月以上,11%;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含本次):1次,0%;配合執法調查情況:配合調查,0%;”的規定(裁量百分比總和42%),計算罰款金額=42%*100萬元=42萬元,我局擬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肆拾貳萬元整(¥4200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單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你(單位)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如果要求聽證,可以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我局提出舉行聽證的要求;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你(單位)放棄聽證權利。
聯系電話:8756556
地 址:揭陽市榕城區望江北路榕城區政府大院2號樓6樓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4月3日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
揭市環(榕城)罰告字〔2024〕10號
揭陽空港經濟區潤吉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52002331354752
法定代表人:陳偉忠
住 所:揭陽空港經濟區漁湖橋頭食品站內三樓
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和11月1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廣東省地方標準DB44/26-200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時段三級標準和揭陽市區污水處理廠設計進水水質嚴者,其中:(1)2022年11月11日廢水樣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總磷分別超過8.0倍、9.1倍、4.3倍、5.6倍;(2)2022年11月17日廢水樣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總磷分別超過8.4倍、9.4倍、6.5倍、5.6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24)粵52行審復1號]的裁定結果,我局對上述事實依法重新作出處理,確認你(單位)存在“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廣東省地方標準DB44/26-200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時段三級標準和揭陽市區污水處理廠設計進水水質嚴者,其中:(1)2022年11月11日廢水樣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總磷分別超過8.0倍、9.1倍、4.3倍、5.6倍;(2)2022年11月17日廢水樣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總磷分別超過8.4倍、9.4倍、6.5倍、5.6倍”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照片、錄像、監測報告((揭)環境監測 令 字(2022)第ZL202213號)、檢測報告(粵峰環檢(2022)第(111613)號)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類§2.7.1 裁量標準,“裁量要素、違法程度、裁量權重:裁量起點:7%;超標因子數目:3個以上,8%;排污情況:排放B類水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區域:一般區域,0%;廢水日排放量:50噸以下,0%;超標情況:超標8倍以上20倍以下,15%;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含本次):1次,0%;”的規定(裁量百分比總和30%),計算罰款金額=30%*100萬元=30萬元,我局擬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叁拾萬元整(¥3000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單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你(單位)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如果要求聽證,可以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我局提出舉行聽證的要求;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你(單位)放棄聽證權利。
聯系電話:8756556
地 址:揭陽市榕城區望江北路榕城區政府大院2號樓6樓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