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與陳偉忠(身份證號碼:4405**************)無法取得聯系,我局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撤銷決定和告知書。根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相關規定,現依法向當事人公告送達《關于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揭市環(榕城)罰〔2023〕3號)的決定》(揭市環(榕城)撤字〔2024〕4號)和《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揭市環(榕城)罰告字〔2024〕12號),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4月18日
關于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揭市環(榕城)罰〔2023〕3號)的決定
揭市環(榕城)撤字〔2024〕4號
陳偉忠:
身份證號碼:4405**************
住址:揭陽市市轄區試驗區橋頭居委漁湖居委******
2023年1月10日,我局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揭市環(榕城)罰〔2023〕3號)。2023年10月12日,我局依法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經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確定不予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24)粵52行審復3號]的裁定結果,我局決定撤銷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揭市環(榕城)罰〔2023〕3號)。
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該案件重新作出相關決定。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4月1日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
揭市環(榕城)罰告字〔2024〕12號
陳偉忠:
身份證號碼:4405**************
住址:揭陽市市轄區試驗區橋頭居委漁湖居委******
你是位于揭陽空港經濟區漁湖橋頭食品站內三樓的揭陽空港經濟區潤吉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和11月17日對揭陽空港經濟區潤吉食品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工作的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屠宰及肉類加工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24)粵52行審復3號]的裁定結果,我局對上述事實依法重新作出處理,確認你(單位)存在“屠宰及肉類加工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照片、錄像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一章環評類§1.8 裁量標準,“載量要素、違法程度、裁量權重:裁量起點:對個人:裁量起點,25%;項目環評文件類別:報告表類,0% ;產排污情況: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環境保護設施情況:未建成,6%;建設項目地點:一般區域,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2個月以上,11%;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含本次):1次,0%;配合執法調查情況:配合調查,0%;”的規定(裁量百分比總和47%),計算罰款金額=47%*20萬元=9.4萬元,我局擬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玖萬肆仟元整(¥940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單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你(單位)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如果要求聽證,可以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我局提出舉行聽證的要求;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你(單位)放棄聽證權利。
聯系電話:8756556
地 址:揭陽市榕城區望江北路榕城區政府大院2號樓6樓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