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業單位:
為幫助企業提升生態環境管理水平,引導企業自覺承擔保護生態環境的責任與義務,服務企業綠色高質量發展,現就企業需辦理的環保手續告知如下: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要求,請各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建設前,對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屬于名錄規定納入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需向生態環境部門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屬于名錄規定納入登記表的,需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網上備案系統(https://beian.china-eia.com/)進行環評登記表網上備案。
特別注意: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等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實施處罰。
二、排污許可手續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等要求,請各排污單位應本著履行責任、守法經營的原則,高度重視排污許可證申報工作,在建設項目建成后、生產前,對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屬于名錄規定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的,需向生態環境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屬于名錄規定納入排污許可登記管理的,需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http://permit.mee.gov.cn)進行排污登記。
特別注意:1.排污許可證的辦理流程: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http://permit.mee.gov.cn)注冊賬戶后,按照對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填報系統,上傳有關資料,生成排污許可申請表,線下前往政務服務中心生態環境部門窗口,提供排污許可辦理相關資料,業務辦結后,在辦理窗口領取排污許可證。2.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3.排污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4.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有涉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列出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審批部門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對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填報排污信息的;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等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實施處罰。
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要求,請各企業事業單位對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行業名錄(指導性意見)》(粵環〔2018〕44號),屬于名錄中應當編制并備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行業、建設項目或企業,應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
特別注意: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需要告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如遇重大修訂,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步驟進行。違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要求的,我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處罰。
四、環境保護驗收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特別注意:1.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或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取得的,建設單位不得對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2.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3.需要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的,建設單位應當確保調試期間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等相關管理規定。4.調試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我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實施處罰。
感謝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