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修訂,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第三章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
(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具體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確定,名錄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建設單位可網絡搜索查詢生態環境部最新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查看擬建項目是否在名錄內,也可咨詢當地政務中心生態環境服務窗口。
為服務民生工程建設、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簡化項目環評管理,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我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粵辦函〔2020〕44號)有關要求,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制定了《廣東省豁免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辦理的建設項目名錄(2020年版)》,納入本名錄的建設項目,無需辦理環評手續,但應自覺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