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關于科技創新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科技創新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全市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創新強市建設的規劃,以及促進科技發展、引進國(境)外智力等方面的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統籌推進全市創新體系建設和科學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健全科技創新激勵機制。優化科研體系建設,指導科研機構改革發展,推動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負責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推進市重大科技決策咨詢制度建設。
(三)牽頭建立統一的市級科技管理平臺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優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協調管理市級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并監督實施。負責部門預算執行,制定分管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對資金支出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范性等負責。
(四)擬訂市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政策和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對市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包括市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等)工作進行宏觀管理、統籌協調和監督評估。
(五)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技促進農業農村和社會發展的規劃、政策、措施。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編制市重大科技計劃(專項)、重點領域研發計劃并組織實施,統籌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研發和創新。主動對接國家和省重大科技項目,牽頭組織重大技術攻關和成果應用示范。
(六)牽頭全市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擬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統籌推進全市科技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科技企業孵化育成體系建設。承擔創新基礎能力建設相關工作。推進國家級、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工作。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推動區域科技創新資源合理布局和協同發展,促進科技創新創業。
(七)牽頭組織省實驗室分中心建設。推動科技創新基地與平臺規劃布局并組織實施。推動科研條件保障建設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八)負責全市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指導科技評價機制改革,統籌科研誠信建設。組織實施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指導全市科技保密工作。
(九)擬訂科技對外交往與創新能力開放合作的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牽頭組織開展本市科技創新合作與交流。會同相關部門和縣(市、區)推動對外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工作。組織參與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
(十)負責引進國(境)外智力和外國專家、港澳臺專家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市重點引進外國和港澳臺專家工作計劃、政策和措施并組織實施,建立外國和港澳臺優秀科學家、團隊吸引集聚機制,以及重點外國和港澳臺專家聯系服務機制,承擔外國人才管理服務相關工作。擬訂出國(境)培訓計劃,承擔出國(境)培訓項目的審核、管理和監督實施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組織實施科技人才計劃,推動高端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擬訂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的規劃、政策。
(十二)負責國家和省科學技術獎等的推薦工作。負責社會力量設立的地方性科學技術獎的登記管理。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科技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市科技局應當圍繞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優化、轉變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務職能,完善科技創新制度和組織體系,加強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減少微觀管理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科研誠信建設。從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深入推進科技計劃管理改革,建立公開統一的市級科技管理平臺,減少科技計劃項目重復、分散、封閉、低效和資源配置“碎片化”的現象。政府部門主要負責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的宏觀管理,不再直接具體管理項目,交由專業管理機構承接。進一步改進科技人才評價機制,建立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和激勵政策,發揮政府、市場、專業組織、用人單位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統籌全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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