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通[2007]4號
(2007年6月1日)
為強化野外火源管理,預防森林火災發生,鞏固造林綠化成果,確保森林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通告如下:
一、野外火源管理范圍:我市行政區域內除城市市區以外的森林、林木、林地和林緣。
二、各級人民政府實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領導負責制。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檢查、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配備專職干部,負責日常工作。
三、我市森林特別防火期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 4月15日。
四、在森林特別防火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野外火源管理范圍。
提倡群眾上山掃墓時用鮮花祭拜,嚴禁隨意野外用火。
元旦、春節、元宵、清明、五一、中秋、重陽、國慶、冬至等節日期間,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加強野外用火監測,嚴防森林火災發生。
五、森林特別防火期間,在山林內或靠近森林邊緣地帶嚴禁下列用火:
㈠ 上山掃墓及拜神時燃放鞭炮、煙花,點香燭、燒紙錢和燒其他迷信可燃物;
㈡ 燒田基草,燒禾桿、蔗葉、果園草、燒灰積肥等;
㈢ 燒山趕野獸、燒黃蜂、蛇鼠、持火把照石蛤等;
㈣ 燒火取暖、燒烤食物以及其他生活用火;
㈤ 使用土制地雷、火銃槍械狩獵;
㈥ 亂丟煙頭火種;
㈦ 煉山造林、燒木炭、烤冬菇、木耳及從事其他生產性用火;
㈧ 其他非生產性用火;
㈨ 小孩玩火游戲。
因特殊情況確需用火的,必須經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批準,領取“野外用火許可證”,并采取安全措施。
六、經批準的生產性用火,用火單位必須專人負責,分別由林業員、護林員、林業治安員實地監督、檢查驗證防火設施,驗證合格后方可用火,并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㈠ 未開設10米寬以上的防火線不燒;
㈡ 未組織好足夠的人力看守火場不燒;
㈢ 未準備好撲火工具不燒;
㈣ 沒有用火負責人和安全監督員在場不燒;
㈤ 三級風以上(含三級)或四、五級林火天氣不燒。
煉山用火時間在早晨6點鐘前,并采用點下山火辦法。 用火后經檢查確認徹底熄滅余火后煉山工作人員方可撤離。
七、經批準的野外用火,其用火場地的行政區域, 火場地名、經緯度、用火時間、煉山負責人姓名及聯系辦法需提前一天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并在用火結束時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用火結束。
八、各級林業、公安、消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氣象、交通、鐵路等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森林防火有關工作。
九、違反本通告規定尚未引起森林火災,或者因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按《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精神病患者、聾、啞或盲人及未成年人進入林區的,應由其監護人實行監護;沒有監護人或者監護人難以確定的,由當地森林防火部門或者森林公安機關將其帶離林區,防止其行為不當引起火災;因監護人不力造成損失的,由監護人依法承擔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拒絕、阻礙森林防火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辱罵、毆打、圍攻森林防火工作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森林公安機關或當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森林防火責任人員,主管領導和管理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對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8日揭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野外火源管理有關事項的通告》(揭府通[1999]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