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揭陽市中華優(yōu)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推進揭陽活力古城的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保存、傳承、傳播、利用等保護活動以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保護原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fā)展的原則,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fā)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相關實物的搶救、發(fā)掘、征集、收購、整理、編譯、研究、出版和保存。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tài)傳承、展示和傳播活動。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和代表性項目的傳承人的命名表彰。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后繼傳承人的培養(yǎng)。
(五)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性保護。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和檔案館(室)的建立。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管理人員的培訓。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其他事項。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應當加強管理、監(jiān)督,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
第五條【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依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實施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的相關規(guī)定,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具體承擔下列工作:
(一)執(zhí)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規(guī)劃、計劃和工作規(guī)范。
(二)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申報、保護和交流傳播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一)發(fā)展改革部門配合、參與有關單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重要項目的審核立項。
(二)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傳統工藝類項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三)教育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將本地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在校學生課外教育內容,支持中小學、大中專院校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教學和研究。
(四)知識產權各主管部門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標、專利、版權、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并分別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依法處理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五)民族宗教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與民族宗教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六)公安部門負責依法處理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或者場所的破壞行為。
(七)財政部門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相關資金的保障及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八)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與土地、礦產、海洋資源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九)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街區(qū)和歷史建筑、傳統村落的申報、保護及管理工作。
(十)農業(yè)農村部門負責與漁業(yè)資源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十一)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傳統醫(yī)藥、飲食類項目與其職責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十二)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鎮(zhèn)村職責】鄉(xiāng)鎮(zhèn)(街道)文化站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的指導下,開展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保護、保存工作。
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聘請文體協管員開展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八條【聯席會議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市、縣(市、區(q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涉及的重大事項,承辦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其他工作。
聯席會議由文化、統戰(zhàn)、網信、發(fā)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信、財政、自然資源、住建、鄉(xiāng)村振興、商務、衛(wèi)健、市場監(jiān)管、社會科學聯合會等部門組成。
聯席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調整成員單位。
第九條【建立專家?guī)臁?/strong>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guī)臁N幕鞴懿块T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評審、政策咨詢等工作,應當聽取專家?guī)斐蓡T的意見。
第十條 【名錄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建立更新檔案和相關數據庫,妥善保管實物資料,防止損壞和流失。
符合下列條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應當列入縣級以上代表性項目名錄予以保護:
(一)體現中華優(yōu)秀傳統文化;
(二)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三)在一定人群或者區(qū)域世代相傳、活態(tài)存在,其歷史可以追溯百年以上;
(四)具有本市地域特色和人文風格并在本行政區(qū)域內有較大影響。
第十一條【申報程序】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按照下列程序申報:
(一)申請列入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項目所在區(qū)域內的縣(區(qū))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區(qū))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接受申請后應當認真進行調查,確有價值的,應幫助其完善申請材料,并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
(二)申請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由縣(區(qū))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申報項目進行初審,經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市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
(三)已被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逐級推薦列入省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名錄。
第十二條【評審公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報項目經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滿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非遺項目保護單位和傳承人管理】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條件,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工作檔案,并定期組織有關專家和社會組織對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工作績效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給予補助、資助、獎勵以及取消其資格的依據。
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被舉報或者經檢查發(fā)現不履行義務的,項目所在地的文化主管部門核實后,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非遺傳承人資格動態(tài)調整】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死亡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授予其榮譽傳承人稱號,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不履行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五條【分級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按照下列規(guī)定實行分級保護:
(一)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重點保護,編制專項保護計劃,支持設立專題展示、傳習場所或者博物館,為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設立工作室;
(二)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支持設立專題展示、傳習場所或者博物館,支持為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設立工作室;
(三)對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制定保護傳承方案。
第十六條【分類保護】政府對具有揭陽特色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分類保護:
(一)喬林煙花火龍等涉及行政審批的特色民俗展演活動,應當予以引導,簡化審批流程,為其安全舉辦、展示、演出創(chuàng)造條件;
(二)對具有揭陽地方特色的傳統中醫(yī)藥和列入粵菜師傅、文化技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納入產業(yè)扶持范圍;
(三)對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的能夠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商品或者服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有關部門應當在場所、資金和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
(四)對傳統工藝、美術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英歌舞、獅舞、南枝拳等體育健身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由教育部門會同文化和其他相關部門通過在各級各類學校設立大師工作室、“進校園”等方式推動其傳承和傳播;依托榕城區(qū)古城核心區(qū),打造活力古城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展示展演。
(五)對瀕臨消失、活態(tài)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施搶救性保護,由文化主管部門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優(yōu)先安排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并采用技術手段,全面、真實、系統地記錄、整理代表性項目的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以及代表性傳承人掌握的相關知識和技藝等;
(六)對已喪失傳承人、客觀存續(xù)條件已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施記憶性保護,通過收集文字、圖片、音像等相關資料和實物,按照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工作規(guī)范和操作指引,建立檔案庫,對傳承人進行影像記錄;
(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qū)域實施區(qū)域性整體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示和活化利用。根據實際情況規(guī)劃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的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及其保護、扶持機制,并將涉及特定空間載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內容依法納入城鄉(xiāng)規(guī)劃。
第十七條【原材料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動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護。鼓勵種植、養(yǎng)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鼓勵科研創(chuàng)新,開發(fā)、推廣和使用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十八條【開發(fā)利用】 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fā)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服務和旅游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本地文化傳統特色的民俗節(jié)慶加強保護,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結合民俗節(jié)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展示、展演等活動。鼓勵和支持國家級、省級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依托揭陽古城和歷史文化街區(qū)進行各種形式展示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和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產品創(chuàng)新創(chuàng)意設計等活動,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傳播。
第十九條【保密管理】 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納入保密范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授、使用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方式、途徑進行。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于公眾查閱。
第二十條【扶持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扶持機制,鼓勵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文化生態(tài)保護(實驗)區(qū)和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
扶持的條件與標準,按照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申報扶持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配套扶持補貼經費。
第二十一條【隊伍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培養(yǎng)和引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保護、管理等專門人才。
鼓勵普通高等院校、職業(yè)技術院校通過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yè)、傳承班,以及與相關單位聯合辦學、辦班等途徑,培養(yǎng)專門人才。鼓勵有條件的院校采取減免學費或者給予助學金、獎學金等措施,資助學生學習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傳統技藝。
第二十二條【成果研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學術研討、重點課題招標、研究成果評估、優(yōu)秀項目成果獎勵、研究成果出版等方法,吸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
第二十三條【鼓勵其他部門行業(yè)參與和宣傳報道】 文聯、社科聯、科協和有關行業(yè)協會、學會等組織應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保護、保存活動,按照各自章程和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相關媒體應當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工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培養(yǎng)全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二十四條【鼓勵社會參與非遺保護】 鼓勵、支持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獎勵、提供商業(yè)保險、設立基金等資助形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對做出顯著成績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志愿者隊伍,引導公眾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宣傳。
第二十五條【鼓勵社會參與非遺展示】 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專題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展示館,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
民營企業(yè)和個人出資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展示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助或者獎勵。免費或者低價收費展示的,給予適當經費補助。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弄虛作假的處理】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時弄虛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行政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