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健全檢察權運行外部制約機制,規范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工作,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司發〔2021〕7號)和有關規定,經與揭陽市人民檢察院協商確定,在全市范圍內選任第二屆揭陽市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現公告如下:
一、人民監督員職責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實施監督。
二、人民監督員履行職責的保障
人民監督員依法行使監督權受法律保護。人民檢察院應當保障人民監督員的知情權,為人民監督員履行職責提供必需的工作場所及其他必要條件。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提供相應的服務和保障,并協調人民監督員所在工作單位提供支持和便利。人民監督員因履行監督職責而支出的有關費用,由司法行政機關按相關規定予以適當補助。
三、選任名額
本次面向社會公開選任第二屆揭陽市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共70名。
四、任職期限
人民監督員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本屆任期為2022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五、報名條件
(一)人民監督員應當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扎實的群眾基礎,并符合以下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的年滿23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擔任人民監督員。人民監督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歷;
2.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3.有一定的履職保障時間。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
1.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3.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4.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5.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6.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
因在選任、履職過程中違法違規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監督員資格的,不得再次擔任人民監督員。
(三)下列人員不參加人民監督員選任:
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在職工作人員;
2.人民陪審員;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適宜參加人民監督員選任的人員。
六、報名時間
報名時間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逾期不予受理。本次報名不收取任何費用。
七、報名方式
本次報名采取網絡報名方式。報名請自行登錄“廣東省司法廳人民監督員報名管理系統”(網址: https://guangdong.rmjdy.cn:8443/users/jdybm.xhtml),在下方“請選擇報名所屬單位”端口點擊“揭陽市司法局”進入,認真閱讀本公告,按要求如實填寫報名信息。
網絡報名完成提交后,請下載報名表格并雙面打印,將表格中應填而未填的內容手寫補充完整,簽名,蓋章,然后將報名表格一式兩份,連同個人證件照片(二代身份證的照片規格,與在報名系統中提交的照片相同,背面注明姓名)一式兩份,以及身份證或者居住證(正反兩面)、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復印件各一式一份(建議在各復印件上注明“本件僅限用于人民監督員選任,其他用途無效。”),通過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等方式郵寄至揭陽市司法局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郵寄地址:揭陽市榕城區臨江北路555號市機關大院內2號樓824室,郵編:522000,聯系人:陳芹萱 電話:0663-8339012),并在信封上注明“人民監督員報名材料”。相關材料報送于2022年4月28日截止。
八、選任程序
(一)公告。揭陽市司法局通過本機關互聯網門戶網站(http://www.jyssfj.gov.cn/)和“揭陽司法”微信公眾號,發布第二屆揭陽市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選任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個工作日。
(二)報名。人民監督員候選人通過個人申請自薦、單位和組織推薦報名產生。
(三)初審。揭陽市司法局對自薦人選和組織推薦人選進行初步審查,通過報名管理系統隨機抽選和綜合評審等方式,按照1:1.2的比例確定人民監督員考察人選。
(四)考察。揭陽市司法局采取到被考察人選所在單位、社區實地走訪了解、聽取群眾代表和基層組織意見、組織進行面談等多種形式進行考察。考察時,被考察人選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屬于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身份的人員還需提供本單位紀檢人事部門意見證明;屬于企業人員還需提供個人征信記錄證明。
(五)評議。揭陽市司法局根據考察等情況組織評議,確定人民監督員擬任人選。
(六)公示。揭陽市司法局將人民監督員擬任人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中發現有不符合人民監督員選任條件的,應當取消其擬任資格。
(七)公布。擬任人選經過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由揭陽市司法局作出人民監督員選任決定、頒發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有關人民監督員工作的更多資訊,請登陸揭陽市司法局門戶網站http://www.jyssfj.gov.cn/,或通過“揭陽司法”微信公眾號查看。
本公告由揭陽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揭陽市司法局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