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國務院辦公廳文件《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方案》和《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國辦發〈1995〉44號)文件關于仲裁員辦理仲裁案件可以領取報酬的規定,揭陽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結合自身情況,規定如下:
第一條 本會付給仲裁員的辦案報酬,依本會《仲裁員辦案報酬計算表》(以下簡稱計算表)規定的標準發放,以實際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費(不含處理費)為基數計算,單件最高報酬不得超過25000元,但也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工作難度適當增加補貼,被選定的仲裁員與當事人不得直接商談該項費用。
對于不需要開庭而具體工作由他人做,只需在調解性法律文書上簽字的,仲裁員不得領取報酬或相對減少。所辦案件標的小且難度大或者辦理多件小標的案件的,可視情況在規定標準的基礎上調整仲裁員報酬。
對于大案、疑難案或社會影響面較廣案的辦理,需要增加審核或提交集體討論環節的,對審核人員、顧問或專家可以另外給以適當補助。
第二條 仲裁庭組成后,視具體情況仲裁員取得報酬,除非其拒絕辦案;仲裁庭組成后未開展調解或開庭工作,申請人撤回仲裁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員也可以適當取得報酬;仲裁庭已對案件進行調解或審理后當事人撤案的,均以退費后余額為基數,按照《計算表》規定標準計算數額的50%付給仲裁員報酬。
第三條當事人選定異地仲裁員辦案的,該仲裁員的交通、住宿等相關費用,由當事人負責,并預交該費用,沖賬時多退少補。
第四條 案件辦結五天內,必須發放仲裁員的辦案報酬,由于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超過十五天未付仲裁員報酬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條 原則上決定書、調解書、裁決書等法律文書應由首席仲裁員擬稿,若其未能按時寫出,可由其委托該仲裁庭的其他仲裁員草擬,扣除首席仲裁員報酬20%歸其所有 ;也可由其委托跟案的仲裁秘書草擬,視情況扣取首席仲裁員報酬補貼仲裁秘書。
第六條 因違反法律、違反仲裁規則等情況而造成案件被人民法院撤銷或不予執行的,不能發給仲裁員報酬,已發的應予追還;中途自行退出或違反規定被本會通知退出仲裁庭的,不能取得辦案報酬。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22年11月30日起實行。
附《仲裁員辦案報酬計算表》
仲裁員辦案報酬計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