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2023年度本級部門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報告》(揭審行報〔2024〕10號)對我局提出4個具體問題和3個審計建議意見,我局主要領導切實擔負起審計整改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對整改工作親自抓、親自管,于2024年8月19日召開揭陽市司法局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會議,針對審計報告指出的問題和提出的問題處理意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研究、落實整改,并決定采納審計建議3條。問題整改情況和審計建議采納情況如下:
一、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
問題一:部分費用支出年初預算編制不夠精準。
整改情況:我局主要領導切實擔負起審計整改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對整改工作親自抓、親自管。2024年8月19日召開揭陽市司法局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會議,針對審計提出的2023年度部分費用支出年初預算編制不夠科學、精準問題,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研究、討論,明確提出了2025年部門預算編制的整改措施,進一步完善了預算編制工作,更加科學、精準編制2025年度部門預算。
問題二:未建立工會經費收支信息公開制度。
整改情況:我局主要領導切實擔負起審計整改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對整改工作親自抓、親自管。一是召開會議。2024年8月19日召開揭陽市司法局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會議,針對審計提出的未建立工會經費收支信息公開制度問題,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研究、討論,明確提出了加強制度建設,進一步規范工會制度建設。二是完善制度。2024年8月7日經局機關工會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制定《揭陽市司法局機關工會經費收支信息公開制度》并印發執行。三是對外公示。我局2024年上半年的機關工會收支情況已于8月7日在局機關工會委員會會議上公布,也通過局公告欄對外公示。
問題三:廣東省揭陽市三江公證處未以集體決策或競爭性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
整改情況:我局落實有關科室和屬下單位廣東省揭陽市三江公證處認真研究并對問題落實整改,發現我局在收到審計組出具的審計取證單,以及市審計局出具的書面征求意見書時,因對《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實施意見》內容學習和理解不透徹,未能及時反饋該賬戶的特殊性,未予提出修改問題處理意見的建議,只是從開立銀行賬戶是為了開展公證業務的需要作出說明,導致實際執行中難以嚴格按該問題“市司法局應督促廣東省揭陽市三江公證處嚴格按規定采用集體決策或競爭性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落實整改”的要求落實整改。原因主要是公證處開立公證提存專用賬戶有其特殊規定,一是《公證法》第十二條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二)提存;……”,并且公證提存專用賬戶,不是單位資金存放賬戶,提存款不是本單位公款。二是《提存公證規則》第二條規定:“提存公證是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為提存人。提存之債的債權人為提存受領人”,第八條規定:“公證處應當在指定銀行設立提存賬戶,并置備保管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的專用設備或租用銀行的保險箱”,第十六條規定:“提存貨幣的,以現金、支票交付公證處的日期或提存款劃入公證處提存賬戶的日期為提存日期”,第十七條規定:“公證處應當從提存之日起三日內出具提存公證書。提存之債從提存之日即告清償”,第十八條規定:“提存人應將提存事實及時通知提存受領人。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難的,公證處應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領人,告知其領取提存物的時間、期限、地點、方法。提存受領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詳無法送達通知的,公證處應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內,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應刊登在國家或債權人在國內住所地的法制報刊上,公告應在一個月內在同一報刊刊登三次”。結合工作實際,從有利于業務開展考慮,公證處根據《提存公證規則》第八條的規定,指定中國銀行揭陽分行為提存專用賬戶的開戶行。
我局和屬下單位廣東省揭陽市三江公證處今后將汲取經驗教訓,收到審計取證單及征求意見書等書面材料時,將認真研究、核對并及時反饋意見建議,杜絕同樣或類似情況發生。
問題四:記賬憑證內容不完整。
整改情況:我局主要領導切實擔負起審計整改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對整改工作親自抓、親自管。一是召開會議。2024年8月19日召開揭陽市司法局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會議,針對審計提出記賬憑證內容不完整的問題,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研究、討論,明確提出要加強會計基礎工作管理,確保記賬憑證內容完整規范等措施。二是立行立改。檢查期間,審計組提出該問題后,我局立行立改,組織財務人員對過往記賬憑證進行全面檢查,查漏補缺,已于6月初全面完成整改工作。三是壓實責任。組織財務人員進行集中學習教育,增強政治自覺,樹立財務無小事思想,扛牢財務工作責任,做實做細做好財務工作。
二、審計建議采納情況
建議意見一:完善預算編制管理,嚴格預算執行工作。
采納情況:我局針對審計提出的2023年度部分費用支出年初預算編制不夠科學、精準問題,于2024年8月19日召開揭陽市司法局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會議,針對審計建議意見并結合司法行政工作實際認真研究、討論,會議決定采納關于“完善預算編制管理,嚴格預算執行工作”的審計建議,明確提出了2025年部門預算編制的整改措施,進一步完善了預算編制工作,更加科學、精準編制2025年度部門預算。
建議意見二: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強化內部控制管理。
采納情況:我局針對審計提出的2023年度部分費用支出年初預算編制不夠科學、精準問題,立行立改,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制定《揭陽市司法局省內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額包干管理辦法(試行)》《揭陽市司法局機關工會經費收支信息公開制度》等制度,進一壓實工作責任,加強內部管理,強化監督檢查,推動經濟事項規范運作。
建議意見三:規范會計核算工作,真實反映收支情況。
采納情況:我局針對審計提出的2023年度部分費用支出年初預算編制不夠科學、精準問題,于2024年8月19日召開揭陽市司法局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會議,針對審計建議意見并結合司法行政工作實際認真研究、討論,會議決定采納“規范會計核算工作、真實反映收支情況”的審計建議,將強化財務人員業務技能培訓,提升人員會計核算的能力,進一步規范會計基礎工作管理。
揭陽市司法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