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揭陽市引榕干渠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通知
為加強和完善我市引榕干渠及沿渠水利設施的運行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水務局對《揭陽市引榕干渠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并請示市政府頒布施行。我局對該文進行認真研究,審核、修改,形成《揭陽市引榕干渠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為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現向全市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和有關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15年7月18日前通過郵寄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我局。
郵寄地址:揭陽市法制局法規科
郵政編碼:522000
收件人:林三輝 秦顏
傳真:0663-8768186
電子郵箱為:jyfz625@126.com
揭陽市法制局
2015年7月6日
揭陽市引榕干渠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黑體內容為修訂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引榕干渠及沿渠水利設施的運行管理和保護工作,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確保市區居民飲水衛生,保障工農業生產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榕干渠,是指榕江南河藍城區境內自三洲攔河閘左岸渠首進水閘、榕江北河揭東區境內市北河橋閘引水涵起,匯于藍城區月城鎮,經榕城區,至空港經濟區京南村止,全長42.1公里。
第三條 引榕干渠(包括渠堤)系國家水利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引榕干渠權屬范圍:已劃界確權的渠道以政府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為準;未經劃界確權的渠道以沿渠中心線向兩側拓延至11米處(歷史遺留地段,區別處理)。
第四條 市水務局是引榕干渠的行政主管部門,環保、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劃、工商、環衛等部門應各司其職,引榕干渠所在區、鎮(街道)應密切配合,協同做好引榕干渠的管理和整治工作。市引榕工程管理處負責引榕干渠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干渠上搭建臨時建筑物、工棚及擺攤設點。確因特殊需要,在干渠上修建橋梁及其它工程設施的,應提交工程設計方案及有關文件,征得當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同意,由市水務局批準,并按規定繳納占用干渠的相關補償費用,依法辦妥建設工程其他相關手續后,方可動工。
經批準建設的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落實好文明施工措施,不得污染水體、環境,不得影響干渠供水及渠堤安全。
第六條 在引榕干渠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干渠非法取水。
(二)在干渠上開設排污口,向渠內排放廢液、污水。
(三)向渠內傾倒垃圾、廢料,拋棄雜物。
(四)在渠堤上堆放雜物、傾倒垃圾。
(五)在渠堤上墾地、種植。
(六)在渠堤上爆破、取土、埋葬等。
(七)在渠內毒魚、電魚、設置捕魚器。
(八)在渠堤及渠內搭建畜舍、飼養家禽。
第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責令停止違法違章行為,恢復原狀,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市水務局應落實市引榕工程管理處加強對引榕干渠的水質狀況的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的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通報有關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市環境保護局通報。
第九條 各相關責任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