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揭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近年來,網約車迅速興起,給市民帶來了新的出行方式,同時也存在車輛和駕駛員準入門檻低、安全隱患大、不正當競爭等一系列亟待規范管理的問題。為加強對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經營服務的監管,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7部委令〔2016〕60號)、《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關于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粵委辦發電〔2016〕11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市交通運輸局起草了《揭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審議稿)》,并請示市政府頒布施行。我局對該文修改形成《揭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為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現向全市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和有關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17年6月11日前通過郵寄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我局。
郵寄地址:揭陽市法制局法制科
郵政編碼:522000
傳真:0663-8768186
電子郵箱為:fzjfzk124@126.com
揭陽市法制局
2017年5月10日
揭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各方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和管理。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規定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規范化管理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根據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實施本市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交通管理處和市交通運輸局綜合行政執法局按各自職責負責具體實施榕城區行政區域內網約車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揭東區、普寧市、揭西縣、惠來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應當按照相應經營服務區域向市交通管理處或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中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在本市有辦公場所、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人員;
(三)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絡服務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四)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
(五)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七)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申請人在取得本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后,按照相應經營服務區域向市交通管理處或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申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申請人為非本市企業法人的還應當提供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申請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四)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材料;
(五)數據庫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的情況說明;
(六)辦公場所、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人員證明材料;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市交通管理處或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本縣(市、區)行政區域。
第九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許可有效期屆滿6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原許可部門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原許可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向本省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部門。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登記注冊的7座以下乘用車,且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內;
(二)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之日未滿3年;
(三)車輛排氣量不小于1.8L或1.4T,純電動新能源汽車軸距不小于2600毫米;
(四)車輛經綜合性能檢測合格;
(五)安裝符合國家技術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具有行駛記錄、車輛衛星定位、應急報警等功能的車載終端;
(六)車輛外觀顏色和標識應當明顯區別于當地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車服務設施設備;
(七)車輛所有人承諾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八)車輛所有人承諾在前車門兩側顯著位置噴涂經營區域、所屬網約車平臺公司名稱、標志及監督投訴電話等網約車標識。
第十三條 網約車車輛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管理。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按經營服務區域向市交通管理處或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時除應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提交相應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車輛所有者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近1年無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證明及相應駕駛員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復印件。
(二)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者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復印件。
(三)車輛所有者與網約車平臺公司雙方簽訂的有效協議。
第十四條 市交通管理處或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對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申請材料進行審核,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車輛所有人應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市交通管理處或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五條 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退出網約車經營。
除前款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的;
(二)車輛所有人為企業,該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
(三)車輛所有人為個人,該個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
第十六條 網約車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和環保檢驗,自注冊登記之日起,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超過5年的, 每6個月檢驗一次。
第十七條 網約車車輛應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相關保險,保險費率適用于營運客車類保險費率。
第十八條 對不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逾期未審驗等不符合網約車經營服務條件或已經達到報廢標準,按規定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立即停止向其派發營運任務并及時提請原許可部門注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九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五)曾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最近一年內查實的服務質量事件少于3次。
第二十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核發與管理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駕駛員與網約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協議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向原許可部門報備。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車輛及駕駛員不得同時加入兩個及以上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從事經營服務。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承擔承運人責任,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保證運營安全。
對于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網約車平臺公司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定期對服務車輛的行駛里程、使用年限、保養維護、保險購買和車輛審驗等情況進行檢查并記錄存檔,確保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原許可部門報備。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原許可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通過以租代售、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如實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從業資格證件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公布服務監督電話。乘客因乘坐網約車引發矛盾糾紛,可向網約車平臺公司投訴。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及時處理,切實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處于載客狀態的車輛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確定并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時方式,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依法納稅,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通過本企業網站和客戶端應用程序的顯著位置對收費標準、服務價格進行明示,如有變動應提前5個工作日發布公告,并主動接受監督。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三十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范圍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三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網絡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第三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相關個人信息和生成的相關業務數據,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流向境外。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有害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三十三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三十四條網約車駕駛員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二)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三)接入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將車輛車載終端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和網約車網絡服務平臺;
(四)按照規定使用相關營運設備開展服務,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應當在故障排除后運營;
(五)運營時隨車攜帶車輛行駛證、駕駛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等證件;
(六)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七)不得將個人所有的網約車交由他人運營;
(八)只能通過互聯網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等設立統一巡游車調度服務站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但可通過網絡預約在上述站點允許停車的地點等候乘客。
(九)在載客狀態時不得承接其他預約業務;
(十)發現乘客遺失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或者通過網約車平臺公司送交公安等部門;
(十一)不得對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二)按照約定收取費用,不得違規收費;
(十三)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網約車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轄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公安部門應依法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利用網約車平臺實施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出租汽車行業發生的群體性事件。
第三十七條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八條發改、通信、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監、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第三十九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條 市、縣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是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
第四十二條 車輛從事網約車經營中途退出的,應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 月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