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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來源:市法制局 發布時間:2017-08-21 13:50 瀏覽次數:- 【字體: 分享到:

 

 

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市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管理,市人民政府將《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列為我市2017年規章立法計劃項目。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廣東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起草了《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并請示市政府以規章形式頒布施行。為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全市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和有關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17921日前通過郵寄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我局。

郵寄地址:揭陽市法制局法制科

郵政編碼:522000

傳真:0663-8768186

電子郵箱為:fzjfzk124@126.com 

                               

                                    揭陽市法制局

                                     2017年8月21日

 

 

 

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廣東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揭陽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戶外廣告和戶外招牌設置、管理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公益性戶外廣告納入戶外廣告設置和規范管理。

    第三條  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以發布商業性或者公益性廣告內容為目的,利用戶外場地、建(構)筑物等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行為,包括:

(一)利用戶外場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設施,建(構)筑物設置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公共廣告欄(包括宣傳欄、啟示欄、警示欄、布告欄、招貼欄等)、實物模型等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行為;

(二)利用公交站場、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等公共設施設置展示牌、燈箱、櫥窗等廣告設施或者利用工地圍墻繪制、張貼廣告的行為;

(三)以布幅、氣球、充氣裝置等其它形式在戶外設置廣告設施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在經營地、辦公地,設置表明單位名稱、字號、標志的標牌、燈箱、霓虹燈、文字符號的行為。

    第四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實行統一規劃、規范管理、總量控制、有償使用的原則。戶外廣告有償使用收入辦法由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實施。

戶外廣告和招牌有償出讓,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按照以下原則設置:

(一)安全原則,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應當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環保原則,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應當采用低碳、綠色、環保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三)品質原則,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專項規劃,制定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范和設置指引,負責市區以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審批:

(一)公共用地上戶外廣告設置權的拍賣和設置審批;

(二)立柱廣告和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的電子顯示屏廣告的設置審批;

(三)重點企業申請跨區設置統一標準戶外廣告的審批。

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轄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前款規定以外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審批,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

各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編制本轄區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指引和專項規劃,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以及各區、縣(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依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揭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暫行規定》對管轄范圍內的違反城鄉規劃、工商管理、市政管理等部門的相關廣告監管職責的,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依法查處違法戶外廣告。

    第九條  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負責對戶外廣告設施是否符合道路交通、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對因車身廣告而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予以登記。

    第十條  交通、公路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廣東省公路條例》、《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兩則廣告標牌設施的管理辦法》規定,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公路用地范圍內非公路標志及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的監督管理,組織公路兩側廣告設施的規劃編制、設置審批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涉及穿越城市建成區的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及在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管理范圍內設置各類戶外標牌設施的,可納入市容管理范圍,但應當經公路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市區(縣級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審批。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十一條  市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指引和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各縣(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指引和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指引和專項規劃,應當征求規劃、環保、公安、工商、質監、安全監管、交通、氣象、文廣新等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向社會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應當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置地的規劃和《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CJJ 149-2010)》,合理布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戶外招牌設置應符合戶外招牌設置技術標準,應與建筑物整體風格、造型、色調相協調。

公共用地戶外廣告設施中應當保留一定數量由市文明辦統一安排的公益廣告設施。公共用地戶外公益廣告設施的維護管理,由相關路段商業廣告中標方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戶外公益廣告設施發布商業廣告。

    第十三條  因公益宣傳需要發布戶外公益廣告的設置人須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市委市政府及以上部門有明確文件要求需要發布公益廣告的,由市文明辦根據規劃要求統一安排發布。各職能部門因工作需要發布公益廣告的,可向市文明辦提交申請,由市文明辦統籌安排,公益廣告設置發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其它任何單位不得以公益宣傳的名義擅自設置戶外廣告位。

(二)各廣告經營業主(各類廣告發布媒介)都有發布公益廣告的義務,發布公益廣告須征用廣告位時,其廣告經營業主單位須無償予以配合,具體發布量及時間根據政府要求確定。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及其支架、高架橋、立交橋、人行天橋、城市標志性建(構)筑物、電桿、變壓配電箱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妨礙道路交通安全,影響車輛、行人的通行;妨礙安全視距,混淆交通信號,影響車輛駕駛人員對馬路情況的判斷的;

(五)利用樹木設置或者侵占、損毀綠地的; 

(六)利用違法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設施的;

(七)利用臨街建筑物的窗戶、陽臺、墻面懸掛、張貼各類廣告的;在一樓垂直于墻面設置牌匾的,二樓以上設置封墻面招牌的;

(八)在城市道路上設置固定的跨街廣告的;

(九)利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的;

(十)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或載體設置的。

    第十五條  禁止設置以下形式的戶外廣告和招牌:

(一)彩旗、道旗廣告;

(二)布幅、條幅、橫幅廣告;

(三)用低劣材料制作的簡易廣告;

(四)利用臨街建筑物的窗戶(含內外側)、墻面、陽臺懸掛、張貼、設置的各類廣告;

(五)氣模類廣告;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形式的廣告。

  第三章 設置管理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范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審批、監管的依據。

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公示戶外廣告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范,以及違法設置戶外廣告的信息,并建立電子信息檢索系統,方便設置人、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設置人在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前,可以向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查詢規劃條件和設計要求。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七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向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未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利用工地圍墻繪制、張貼公益廣告免予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但應當嚴格按照設置規范設置;利用工地圍墻繪制、張貼商業廣告應當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

招牌應當嚴格按照招牌設置規范設置。

    第十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市區公共用地上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權的招投標、拍賣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出讓其使用權相關工作。屬于新增公共用地戶外廣告設置權的,在制定出讓其使用權方案時,應當就其具體位置征求市規劃部門的意見,位于公路兩側的,還應當征求公路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市區范圍內通過拍賣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戶外廣告設置權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與買受人簽訂公共用地上戶外廣告設置權出讓合同,一次性收取拍賣價款,拍賣收入上繳財政。

出讓合同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戶外廣告設置審批手續。

各縣(市)范圍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權的拍賣工作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按下列程序進行審批、設置:

(一)申請人向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提交相關資料;

(二)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接到資料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并進行現場勘察,簽署意見;

(三)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設置后,辦理其它相關手續;

(四)申請人應當在批準之日起90日內按照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完成戶外廣告設置,并將相關施工監理報告和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報審批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向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場地、設施使用權證明或場地租賃有效證明;

(二)廣告發布白天和夜間的實景效果圖;

(三)專業設計部門提供的結構設計圖、施工說明書;

(四)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五)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書面材料;

(六)相關部門意見。

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10個工作日內未補正的,視同撤回申請。申請人仍需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齊全的,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設置要求的,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證》,并將審批信息登錄于戶外廣告電子信息檢索系統,予以公示;對不符合設置要求的,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設計圖、設置效果圖予以設置,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和招牌內容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審批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審批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審批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審批,并書面告知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由此給設置人造成財產損失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按照以下要求進行設置:

利用建(構)筑物外部及其附屬場地、空間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征得建(構)筑物業權人的同意。

利用建(構)筑物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牌和較大型懸掛外飄式廣告燈箱的,設置人應當提供該建(構)筑物原設計單位或者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質量安全證明資料。

需要設置戶外廣告的,設置人應當在設置前向建設或公路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建設或公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批。同意設置的,作出行政許可。建設完畢后,須同時恢復因設置戶外廣告牌損壞的公共設施的原貌;不符合設置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戶外廣告應當按核準的位置、形式、規格、效果、內容、數量、期限進行設置,并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廣告設置批準號。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在戶外廣告設施上公示戶外廣告設施日常維護責任人及其聯系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公共張貼欄由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置和管理,報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向需要張貼各類經濟、文化等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張貼小廣告的位置。

國家機關發布的通告、公告、布告、通知等不屬于戶外廣告管理范圍,但應在規定地點發布。

利用氣模或者布幅、張貼等形式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其中氣模設置時間一般為3日;布幅懸掛時間一般為7日。批準期滿之日起3日內由設置人自行拆除。

利用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等形式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應遵守以下規定:在我市機場凈空區域內,禁止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系留氣球。在我市機場凈空區域外,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系留氣球需取得氣象部門和空管部門的行政審批,審批通過后的設置時間一般不超過3 日。

除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舉辦的大型活動外,原則上不得在綠地上插放彩旗,不得在市區設置條幅、橫幅、彩旗等形式簡陋的臨時廣告。

根據政府公益活動需要,取得大型戶外廣告發布位置使用權的單位每年應當提供不少于30日時間用于發布公益廣告。

戶外廣告發布位置閑置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戶外廣告發布位置閑置超過30日的,閑置期內,設置人應當發布公益廣告。

依法取得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60日內建設完畢。

出租小汽車、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外表可以設置戶外廣告,按照設置戶外廣告的申請程序辦理手續。

公共交通工具外表戶外廣告設置標準和規范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部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利用公共場地、公共設施作廣告發布位置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有關規定組織招標、拍賣出讓。投標人、競買人不足3人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出讓戶外廣告場地使用權。其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出讓后,相關管理部門不再另行收費。使用期滿后,應當重新招標、拍賣出讓。

出讓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公開出讓取得的收入全額上繳財政,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市區主干道設置的大型廣告使用權出讓取得的收入,上繳市級財政。除主干道外,其他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取得收入繳入各區財政。其他地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有償使用收入上繳所在地財政。

符合規劃利用私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場地等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由所在的鎮(街道)商所有權人或用蓋物權人后共同組織出讓,使用權出讓取得的收益由其所有權人或用益物權人與所在鎮(街道)按雙方約定比例分成。

戶外廣告發布位置使用權期限:樓宇外立面及頂部的廣告牌使用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立柱式廣告牌一般為5年;設置期滿,設置人應當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拆除;逾期沒有自行拆除的,視為自動放棄物權,收歸國有。

    第二十四條  戶外招牌按照以下要求進行設置:

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只能在其經營(辦公)場所設置戶外招牌。戶外店牌設置實行一店一牌,應統一設置在門楣位置,其大小應與建筑物及相鄰店牌相協調。店牌的高度不超過1.5米,寬度不得超過建筑物兩側墻面。

多個單位共用一處場所或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應當按照一棟一牌和統一設置的原則規范戶外牌匾,禁止單個單位在該建筑物墻面、樓頂獨立設置戶外牌匾。

不得在牌匾上發布電話號碼、經營范圍、服務項目、商品名稱、圖片等廣告內容。

單位指示牌設置一般實行多個單位共用一塊。同一單位臨多條道路的,可在該單位主要進出道路的入口位置設置一塊單位指示牌。

設置戶外招牌應當在設置前向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戶外招牌應當按核準的內容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

禁止以直接粘貼墻面或以張貼紙張、懸掛布幅的形式設置戶外招牌。 

招牌內容超出本單位名稱、字號、標識,附帶商業內容的,或者設置地點不在本單位經營地、辦公地的,視為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

招牌設施更改為廣告設施的,應當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提前更改。

  第四章 維護和監管

    第二十五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牌和較大型懸掛外飄式廣告燈箱,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經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由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施工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保證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竣工后,設置權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依據有關國家標準、設施技術規范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出具竣工驗收報告,并將竣工驗收報告向戶外廣告設置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按照《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定期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遇臺風、暴雨等異常天氣情況,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設置期滿兩年的,設置人應當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范進行安全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設置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設計單位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使用年限,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人應當予以拆除或者更新。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在建設、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按照一定的比例,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抽檢。發現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設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和招牌整潔、完好、美觀。戶外廣告和招牌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符合市城市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照明規范的要求,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設置電子顯示屏廣告的,應當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電子顯示屏亮度控制標準,安裝亮度調節裝置,科學控制亮度和使用時間。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巡查監管,發現戶外廣告和招牌出現畫面污損、顯示不全、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責令設置人及時維修、更新;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出現斷亮、殘損的,責令設置人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條  依法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定程序變動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拆除、遮蓋或者損壞。

戶外廣告設施在批準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確需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15日書面通知設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拆除超期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不予補償。

因公共利益需要,戶外廣告設置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并提前三十日書面告知戶外廣告設置權人。

設置人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應當自行拆除,恢復依附物原狀,設置人未履行前款且下落不明的由附著建構筑物業主或者管理人代為履行。

《戶外廣告設置證》的設置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于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審批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期滿后不再設置或者申請延期未獲得批準的,設置人應當于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

臨時性戶外廣告不得申請延期,設置人應當于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2日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條  利用公共交通車輛車身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公共汽車運營服務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設置電子顯示屏廣告的,應當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電子顯示屏亮度控制標準,安裝亮度調節裝置,科學控制亮度和使用時間。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不良行為記錄數據庫,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批準文件、不按本辦法規定要求設置或者發布戶外廣告、拒不履行發布公益廣告義務等行為,載入不良行為記錄數據庫。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如有違反國家、省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的規定,由有關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設置人未及時維護戶外廣告、戶外招牌設施,致使其倒塌、墜落,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市政府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以及以其他形式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證》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繳銷《戶外廣告設置證》,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未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證》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五條  未按本辦法要求設置戶外廣告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未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并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私自設置牌匾的,責令補辦相關手續;如牌匾有礙觀瞻、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影響消防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以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殘缺、污損、空置或者有安全隱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利用招牌設施發布廣告或者變相發布廣告的,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予以強制清理或者拆除。強制清理或者拆除的費用由設置人承擔。

    第四十條  設置人未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其限期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一條  設置者未在戶外廣告設施公示日常維護責任人及其聯系電話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而未拆除或更新,臨時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未在規定期限內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限期拆除或者更新;逾期未拆除或者更新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招牌設置人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未按時拆除原設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強制拆除的費用由設置人承擔。

    第四十四條  未按照許可的位置、形式、規格、結構等要求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未拆除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依法強制拆除。

    第四十五條  設置人未組織驗收投入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發現正在違法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設置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設置人不停止違法行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查封施工現場、扣押施工工具。

    第四十七條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廣告設施損毀及其他事故,審查、審批部門不負責賠償損失。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戶外廣告管理部門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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