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及時了解基層的立法需求,充分發揮基層單位在立法中的積極作用,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市司法局起草了《揭陽市行政立法基層聯系點工作規則(征求意見稿)》。為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現向全市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和有關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19年7月8日前通過郵寄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我局。
郵寄地址:揭陽市司法局立法科
郵政編碼:522000
傳真:0663-8505576
電子郵箱為:fzjfzk124@126.com
揭陽市司法局
2019年6月21日
揭陽市行政立法基層聯系點工作規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及時了解基層的立法需求,充分發揮基層單位在立法中的積極作用,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定義和功能定位】 本規則所稱行政立法基層聯系點,是指市政府根據立法工作需要,通過一定程序確定的參與政府立法工作的固定聯系單位或者組織。
行政立法基層聯系點是基層群眾、企業和其他組織直接參與立法活動的重要載體。
第三條【管理職責】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行政立法基層聯系點的選定、培訓指導和日常聯系等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相關單位應當為本行政區域內或者本系統內的行政立法基層聯系點參與立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第四條【設立原則】 設立行政立法基層聯系點應當具有代表性和多樣性,兼顧城市與農村,兼顧不同地域、行業、領域的立法需求。
第五條【選設條件】 行政立法基層聯系點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三)積極參與市政府立法各項工作;
(四)在地域、行業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基層性;
(五)具備履行工作職責所需的場地、設備等條件。
第六條【選定程序】 行政立法基層聯系點由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直有關單位推薦,由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后確定,并報市政府審議決定。
第七條【工作職責】 行政立法基層聯系點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搜集所在地基層群眾、企業和其他組織提出的地方立法建議項目,反映基層群眾、企業和其他組織的立法需求;
(二)組織對政府年度立法計劃草案、市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三)參加或者協助組織基層群眾、企業和其他組織參加政府立法調研、立法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活動;
(四)對本市已制定的政府規章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收集實施中遇到的問題,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見和建議;
(五)及時反映基層群眾、企業和其他組織對立法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六)參與政府立法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任期與撤銷】 行政立法基層聯系點任期為3年。期限屆滿后,經考察符合履行工作職責條件和要求的,可以繼續保留。市政府根據立法工作需要,可以在各縣(市、區)調整和擴充行政立法基層聯系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政府批準,市司法局可以撤銷行政立法基層聯系點:
(一)未按照要求履行工作職責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九條【工作人員】 行政立法基層聯系點應當確定一名負責人和一名的聯絡員,承擔立法聯系點的日常工作,并將其姓名和聯系方式通過適當形式在當地公布,方便基層群眾反映立法意見建議。
第十條【工作要求】 行政立法基層聯系點要充分發揮基層優勢,創新工作方法,廣泛征集意見。根據任務需要,可以采取座談會、調查研究、發放草案征求意見稿等方式征求基層群眾、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對收集到的意見及時歸納整理,報送市司法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總結交流】 根據立法工作需要,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適時召開行政立法基層聯系點工作會議,組織各行政立法基層聯系點進行業務培訓、總結交流工作經驗等。
第十二條【經費保障】 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行政立法基層聯系點開展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十三條【施行時間】 本規則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