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正當理由不從事勞動,不得納入低保……廣東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18日公布《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下稱《辦法》),《辦法》分為六章,詳細規定了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申請與審批程序和騙取低保的法律責任等。
該辦法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本省戶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財產和生活狀況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按申請前6個月的收入平均計算。《辦法》強調,除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學生外,申請人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不從事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家庭狀況相適應的工作或者生產勞動的,不得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應當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計算其家庭收入時,應當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收入。
最低生活保障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通過申請人申報、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的方式,確定保障對象。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以及3級、4級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等特殊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由申請人向家庭任一成員的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在本省任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窗口提交申請材料。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從批準之日起的次月,每月20日前直接撥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賬戶。代理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收取賬戶管理費用。
《辦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入戶調查核實每年至少進行1次;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每年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口、經濟和生活狀況進行隨機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