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人民政府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是2016年7月1日市政府以揭府令第70號公布的,該《程序規定》對規范政府立法工作的程序,確保地方立法質量,推動揭陽法治建設和制度創新發揮了積極作用。由于《程序規定》的一些內容同上位法的有關規定不相一致,市司法局對《程序規定》進行修訂完善,以進一步規范市政府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工作,確保提高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質量。現解讀如下:
一、《揭陽市人民政府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
《程序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增加“黨領導立法”內容。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在第六條中增加制定重大經濟社會方面的規章應當報告市委,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增加規章立法計劃應當報告市委的規定。
(二)刪除涉及地方性法規年度立法計劃的內容。根據2019年9月10日通過的《揭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方性法規立項工作規定》,對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涉及地方性法規年度立法計劃的內容予以刪除。
(三)補充上位法的內容。根據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在第五條中增加沒有上位法的依據,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內容;在第十五條中增加對制定規章的立項申請和公開征集的規章制定項目建議進行評估論證的內容;在第十七條中增加規章立法計劃應當明確規章的名稱、起草單位、完成時間;在第三十七條中增加對法規草案和規章送審稿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進行審查的內容。
(四)與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內容。根據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將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內容進行修改,保持與上位法相一致。
(五)對原條文進行修改完善的內容。根據審查法規規章草案工作實際中碰到的問題,對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的內容進行修改完善;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9〕9號)的規定,在第二十五條中補充第二款“起草法規草案和規章,擬設立制度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律師協會的意見”。
二、關于《揭陽市人民政府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的解讀方案
《程序規定》正式施行以后1年內,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切實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圍繞《程序規定》的修訂內容,突出重點開展解讀,為《程序規定》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和社會氛圍。為做好解讀有關工作,各部門要積極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政府政務微信、微博,電視、報刊、新聞網站等新聞媒體進行解讀。
(二)市司法行政部門是市政府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的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在部門網站、政務微信等對《程序規定》進行解讀。
(三)財政主管部門應當落實《程序規定》解讀工作的經費保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執法、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程序規定》的解讀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