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司規〔2021〕3號
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的規定和司法部、財政部《關于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的要求,省司法廳、財政廳制定了《廣東省法律援助補貼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司法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21年12月15日
廣東省法律援助補貼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明確我省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規和《司法部 財政部印發〈關于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法律援助補貼,是按規定支付給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社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等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不含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具有公職身份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等人員)的費用。
法律援助補貼由法律援助機構支付至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所屬單位,再由所屬單位發放至承辦人員。
法律援助補貼支付至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所屬單位后,所屬單位不得扣減承辦人員應得的補貼。
第三條法律援助補貼范圍包括: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再審階段、死刑復核階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自訴案件,強制醫療案件,擔任被害人代理人案件;
(二)民事、行政、申請國家賠償法律援助案件;
(三)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五)申訴案件代理,包括申請再審、刑事申訴、申請抗訴或法律監督案件;
(六)值班律師法律幫助;
(七)代擬法律文書;
(八)法律咨詢;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法律援助補貼由承辦法律援助事項所需的直接費用和應當支付給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的基本勞務費用兩部分構成。直接費用,包含差旅費、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等,采取費用包干的方式執行。基本勞務費由日平均工資乘以服務參考天數確定。
全省各地區的日平均工資計算方式為,上一年度廣東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250個工作日,再乘以該地區的區域系數。區域系數按照“一核一帶一區”劃分原則,分為珠三角核心區、沿海經濟帶、北部生態發展區三類地區,并分別設置為1.57、1.12、1.2。
前款所稱的珠三角核心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等9市,沿海經濟帶包括汕頭、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陽等7市,北部生態發展區包括韶關、河源、梅州、清遠、云浮等5市。
第五條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結合法律援助事項類型、案件所處階段和跨區域情形等因素確定。法律援助事項根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地點(包括羈押地點、服刑地點、監視居住地等)、辦案機關(公安、檢察、法院、仲裁、勞動爭議仲裁等)所在地、開庭地點、強制執行地點、調查取證地點、承辦機構所在地等不同,分為本地案件和包括跨省、跨市、跨縣在內的跨區域案件。
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實際工作中涉及的前款所述地點均在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的縣(市、區)內的,為本地案件;有一項以上地點在法律援助機構所在的縣(市、區)之外但在法律援助機構所在的地級以上市內的,為跨縣案件;有一項以上地點在法律援助機構所在的地級以上市外但在廣東省內的,為跨市案件;有一項以上地點在廣東省以外的其他省份的,為跨省案件。對于本地案件和跨縣案件,各法律援助機構也可根據所在地中心城區大小、辦案機關所處位置、辦案實際通勤距離和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進行合理劃分和認定。
第六條刑事案件補貼標準
(一)偵查階段
1.本地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日平均工資×2個工作日;
直接費用:110元。
2.跨縣(市、區)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日平均工資×2.5個工作日;
直接費用:150元。
3.跨市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日平均工資×3個工作日;
直接費用:620元。
(二)審查起訴階段
1.本地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日平均工資×2個工作日;
直接費用:110元。
2.跨縣(市、區)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日平均工資×2.5個工作日;
直接費用:150元。
3.跨市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日平均工資×3.5個工作日;
直接費用:620元。
(三)審判階段
1.本地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日平均工資×3個工作日;
直接費用:230元。
2.跨縣(市、區)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日平均工資×3.5個工作日;
直接費用:270元。
3.跨市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日平均工資×5個工作日;
直接費用:1400元。
(四)可能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一審案件和死刑、無期徒刑二審案件、死刑復核案件
1.本地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日平均工資×5.5個工作日;
直接費用:270元。
2.跨縣(市、區)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日平均工資×6.5個工作日;
直接費用:270元。
3.跨市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日平均工資×9個工作日;
直接費用:1100元。
(五)強制醫療案件、擔任刑事自訴人代理人的案件,按本辦法刑事案件第(三)項規定的標準執行。
(六)擔任刑事被告人辯護人同時又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代理人的,分別按本辦法刑事案件第(三)項規定的標準和民事案件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執行。
只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的,按民事案件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民事案件補貼標準
(一)民事訴訟案件
1.本地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日平均工資×3.5個工作日;
直接費用:250元。
2.跨縣(市、區)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日平均工資×4個工作日;
直接費用:250元。
3.跨市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日平均工資×5.5個工作日;
直接費用:720元。
(二)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提起仲裁、勞動爭議仲裁、訴訟之前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的,或者已經進入仲裁、勞動爭議仲裁、訴訟程序達成和解協議受援人撤回申請、起訴的,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八條行政案件補貼標準
(一)行政訴訟、申請國家賠償案件
1.本地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日平均工資×3.5個工作日;
直接費用:250元。
2.跨縣(市、區)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日平均工資×4個工作日;
直接費用:250元。
3.跨市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日平均工資×5.5個工作日;
直接費用:720元。
(二)行政復議案件
1.本地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日平均工資×2.5個工作日;
直接費用:150元。
2.跨縣(市、區)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日平均工資×3個工作日;
直接費用:150元。
3.跨市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日平均工資×3.5個工作日;
直接費用:300元。
第九條申訴案件補貼標準
(一)申請再審案件等申訴案件(包括舉行和不舉行聽證程序),根據案件類型按本辦法刑事案件第(三)項、第(四)項和民事案件第(一)項、行政案件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執行。
(二)申訴后,繼續承辦人民法院裁定再審或決定重審、檢察院決定抗訴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另行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條執行案件補貼標準
(一)本地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日平均工資×2.5個工作日;
直接費用:230元。
(二)跨縣(市、區)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日平均工資×3個工作日;
直接費用:230元。
(三)跨市案件
基本勞務費用:日平均工資×3個工作日;
直接費用:230元。
第十一條值班律師法律幫助補貼標準
(一)值班律師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幫助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或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的,按工作日計算;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的,可按工作日計算或按件計算。按工作日計算的每個工作日的補貼標準為:日平均工資×1個工作日;按件計算的,每件案件的補貼標準按本辦法刑事案件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執行。
(二)值班律師為認罪認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或為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中沒有辯護人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并完成會見、閱卷、參與量刑協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在場、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工作的,根據值班律師實際工作情況,按件計算,并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執行。
對于部分不需要閱卷的簡單案件,值班律師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在場并履行職責的,可按件計算或按工作日計算。若按件計算,每件案件按本辦法刑事案件第(二)項規定標準的10%執行,每個值班律師每日辦理此類案件的補貼不超過本辦法刑事案件第(二)項規定的標準;若按工作日計算,則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代擬法律文書補貼標準
每件補貼標準為:日平均工資×1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法律咨詢值班補貼標準
接受法律援助機構安排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每個工作日的補貼標準為:日平均工資×1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跨省案件補貼標準
需要跨省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標準,按本辦法相應案件類型跨市案件補貼標準的2倍執行。
第十五條特殊情形處理
(一)單一法律援助事項開庭時間超過一個工作日的,每增加半個工作日開庭時間的補貼標準:日平均工資×0.5個工作日。
(二)同一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代理二個和二個以上案情相同、請求事項相近受援人的,以一個該案件類型補貼為基數,每增加代理一個受援人的補貼標準為該案件類型補貼的10%,總增加金額不超過該案件類型補貼的5倍。
(三)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終止法律援助或者撤銷并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的,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已完成全部工作的,補貼標準為規定的100%;已開展會見(約見)、調查取證、參加調解或和解、閱卷、參加庭審、提交法律意見書(辯護詞、代理詞)等至少兩項工作的,補貼標準為規定的75%;僅已開展會見(約見)或閱卷工作的,補貼標準為規定補貼標準的50%。
(四)案情復雜、工作量大、辦理時間長、路途較遠等情形,導致辦案成本明顯超過本辦法第六條到第十四條的基礎補貼標準的,經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批準后,可認定為疑難復雜事項并增加支付補貼,提高補貼的幅度不超過基礎標準的100%。認定為疑難復雜的案件占比不超過法律援助機構案件總量的5%。
(五)具有受援人人數特別多、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眾多、案件特別重大、案情特別復雜、社會關注度較高和辦理時間特別長、路途特別遙遠等特征的案件,司法行政部門或法律援助機構可與財政部門協商確定專門的辦案費用撥付、支出和補貼方案。
第十六條法律援助補貼標準實行動態調整,直接費用每五年調整一次,基本勞務費用根據我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變化,按年度進行動態調整。
省司法廳每年第三季度根據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統計數據,制定下一年度我省法律援助補貼的具體標準,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七條法律援助機構應根據法律援助事項指派時間對應年度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支付補貼。
第十八條法律援助機構應在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按要求提交齊全所有結案歸檔材料后三十日內,按本辦法完成結案審核和補貼支付工作。
第十九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法律援助補貼:
(一)法律援助事項指派后,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終止法律援助或者撤銷并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原承辦人員實際未開展工作的;
(二)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收取受援人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擅自終止或者轉交他人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的。
法律援助事項經法律援助機構結案審核不予通過的,僅按本辦法支付相應法律援助事項辦理的直接費用,不予支付基本勞務費用。
第二十條具有公職身份的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等,承辦法律援助事項不予支付法律援助補貼;其承辦法律援助事項實際產生的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等直接費用由所在單位據實報銷,交通費、食宿費按照當地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差旅費管理的規定予以報銷。
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逐步推行補貼與服務質量掛鉤的差別補貼機制,以各項補貼標準為基準,根據服務質量上下浮動一定比例,促進提高服務質量。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為我省最低標準。各地可在本辦法規定標準的基礎上,結合地方實際和財政承受能力適當提高。各地現行的各類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標準高于本辦法規定的,繼續執行現行標準。
第二十三條政府購買法律援助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司法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暫行辦法》(粵司〔2005〕265號)《廣東省司法廳支付死刑第二審指定辯護案件補貼辦法(試行)》(粵司辦〔2009〕249號)同時廢止。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事項,執行本辦法規定的補貼標準;在本辦法施行前指派的事項,補貼支付可繼續沿用指派時實施的補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