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關聯鏈接:《廣東省司法廳關于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管理試行辦法》政策解讀圖解
粵司規〔2021〕2號
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省委依法治省辦秘書處,廳機關各處室(局)、各直屬單位: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管理試行辦法》已經2021年11月11日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司法部審核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向省廳律師工作管理處(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處)反映。
廣東省司法廳
2021年12月15日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
執業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有序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的通知》《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辦法》等有關法律和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由廣東省律師協會集中培訓并考核合格后,經廣東省司法廳批準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
第三條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人員(以下簡稱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應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遵守內地法律法規和規章,恪守內地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權益。
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依法維護粵港澳大灣區律師的執業權利。
第五條廣東省司法廳、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進行監督管理。
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范對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實行行業自律。
第二章 執業條件和辦理程序
第六條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申請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律師執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三)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經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認許,在律師、大律師登記冊上登記,且未被暫時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大律師,或者在澳門律師公會有效確定注冊的執業律師;
(四)具有累計五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
(五)職業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名譽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受懲處的記錄;
(六)能用中文書寫法律文書,能用普通話進行業務活動;
(七)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參加廣東省律師協會不少于1個月的集中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第七條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只能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的一家律師事務所執業,可以受聘于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的一家內地律師事務所(含分所)或者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的香港、澳門與內地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不得受聘于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或者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
第八條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申請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應當向擬聘其執業的律師事務所住所地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呈報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業登記表》;
(二)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香港、澳門居民居住證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復印件;
(四)在律師、大律師登記冊上登記,且未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大律師,或者在澳門律師公會有效注冊的執業律師的文件材料;
(五)香港律師會、大律師公會或者澳門律師公會出具的律師執業經歷以及未有因不良名譽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受懲處的記錄的文件材料;
(六)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的律師事務所或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的香港、澳門與內地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材料;
(七)申請人近期大一寸免冠正面藍底彩色相片一張。
前款第(二)(四)(五)項所列材料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復印件,須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
申請材料應當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文。
第九條地級以上市司法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絕補正、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受理申請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
經審查,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出具審查意見,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廣東省司法廳。
第十一條廣東省司法廳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
準予執業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
不準予執業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香港、澳門或內地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在內地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或被從律師、大律師登記冊中剔除姓名或取消注冊的。
第十三條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是粵港澳大灣區律師依法獲準執業的有效證件。
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應當載明的內容、制作的規格、證號編制辦法,按司法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廣東省司法廳應當自頒發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獲準執業的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名單及有關材料報司法部備案。
第十五條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申請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時,如持有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港澳律師工作證,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處執業證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處執業證,應同時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注銷申請。
申請注銷上述執業證書的,應當依照《律師法》《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律師執業管理辦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廣東省司法廳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伙聯營試行辦法(2019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廣東省司法廳撤銷原準予執業的決定:
(一)申請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予執業決定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執業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執業決定的。
第十七條粵港澳大灣區律師申請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內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照《律師法》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粵港澳大灣區律師不得變更至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之外的執業機構執業。
第十八條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因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損毀等原因導致執業證書無法使用,或者遺失的,應當依照《律師法》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換發或者補發。
第十九條粵港澳大灣區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廣東省司法廳收回、注銷其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
(一)不能保持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報名條件或者申請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條件的;
(二)受到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處罰的或被從律師、大律師登記冊中剔除姓名或取消注冊的;
(三)原準予執業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四)死亡或者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因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申請注銷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的;
(六)因與所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律師事務所(含分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律師事務所(含分所)被注銷,在六個月內未被其他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律師事務所(含分所)聘用的;
(七)因其他原因終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律師執業的。
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的收回和注銷,應當依照《律師法》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因前款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情形被注銷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的人員,重新申請律師執業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律師執業。
第二十條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可以成為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
符合上述規定的粵港澳大灣區律師申請入伙、退伙的,應當依照《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二十一條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可以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內,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訴訟案件。訴訟案件 為位于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的高級、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和有關專門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案件范圍參照取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并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港澳居民可以在內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民事案件范圍執行。
第二十二條 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可以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內,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非訴訟法律事務。非訴訟業務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戶籍地或者經常居所地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內;
(二)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或者登記地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內;
(三)標的物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內;
(四)合同履行地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內;
(五)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商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內;
(六)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內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商事仲裁案件。
第四章 權利義務
第二十三條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在法定的業務范圍內執業,與內地律師享有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五條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在執業中,依法享有調查權、閱卷權等權利,在庭審過程中依法行使代理權,發表代理意見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六條粵港澳大灣區律師有權參加有關業務培訓和交流活動。
第二十七條粵港澳大灣區律師承辦業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向委托人統一收取律師費和有關辦案費用,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粵港澳大灣區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第二十九條粵港澳大灣區律師承辦業務,不得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內地律師行業有關利益沖突的相關規定,并應服從律師事務所對受理業務進行的利益沖突審查及其決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粵港澳大灣區律師應當加入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市律師協會,同時是廣東省律師協會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享有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接受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第三十一條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應當遵守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執業管理制度,接受律師事務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粵港澳大灣區律師應當通過所在律師事務所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年度考核。
參加年度考核時,粵港澳大灣區律師需同時提交香港或澳門律師行業組織出具的其在港澳是否正常執業、是否被從律師、大律師登記冊中剔除姓名或取消注冊、是否有因不良名譽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受懲處的記錄等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粵港澳大灣區律師有違反《律師法》、司法部有關律師執業管理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有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行為,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
第三十四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粵港澳大灣區律師許可、監管等行政管理活動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廣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