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或者由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三條: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賠。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據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與公證機構因過錯責任和賠償數額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申請地方公證協會調解。
要求賠償處理的兩種流程:
向公證機構提出。由公證機構與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