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一)法醫類鑒定;
(二)物證類鑒定;
(三)聲像資料鑒定;
(四)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
法律對前款規定事項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釋義〕本條是國家對有關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規定。分為兩款。
第1款是國家對哪些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規定。本款規定主要有兩方面內容:一是規定了司法鑒定登記管理制度;二是司法鑒定登記管理制度適用于哪些鑒定人和鑒定機構。本款規定的“登記管理制度”,主要是指依法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制度,即對一定范圍的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人員和機構實行執業準入的制度。登記管理的范圍,本款第一、二、三項分別規定為“法醫類鑒定”、 “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鑒定”。根據本決定第17條的規定,法醫類鑒定,包括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和法醫毒物鑒定。物證類鑒定,包括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和微量鑒定。聲像資料鑒定,包括對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圖片等載體上記錄的聲音、圖像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進行的鑒定和對記錄的聲音、圖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作出種類或者同一認定。這些鑒定都屬于司法鑒定中最為常見的鑒定,目前有條件先納入國家登記管理。關于登記管理工作的一些具體步驟和要求,本決定第3條、第6條等相關條文中另有規定,這里不作進一步闡述。這里應注意的是,對于本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鑒定種類,不實行登記制度。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司法鑒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十分廣泛,將各行各業的技術部門全部納入登記管理范圍不現實也不可能,管不好也管不了。實踐中如果有的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而登記范圍以內的鑒定人或鑒定機構不能進行鑒定的,可以要求登記范圍以外的技術部門或人員進行鑒定,并不妨礙司法鑒定工作。但是,同時考慮到司法鑒定工作的實際需要,為了方便為訴訟活動供鑒定服務,本條又規定,對上述三類鑒定種類以外的鑒定種類,如果需要實行登記管理的,可以適用本款第4項的規定增加進來。這是一項法律授權性規定,留有較大靈活性。根據訴訟的需要,可以對在實踐中出現的實用性很廣泛的鑒定種類,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經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商定,增加到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范圍中去。
第2款是關于法律對第1款規定事項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如何處理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法律對第1款規定事項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里規定的“法律”,是指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或者法律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及地方規章。所謂“對第1款規定事項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主要是指法律對第1款前3項規定的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鑒定,以及根據第4項增加鑒定事項中的某些特定鑒定事項,對管理制度另有明確規定的。所謂“從其規定”,是指在法律適用上,其他生效的法律對本條第1款規定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種類在登記管理方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規定,不適用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