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釋義〕本條是關于自然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資格、條件的規定。
本條共分兩款。
第1款是關于自然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條件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需要具備本款第1到3項所列條件之一,才能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是憑借其具有的專門知識、技能或特別經驗,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從專業的角度提出意見。在有的國家將他們規定為專家證人。為了保證鑒定人提出的鑒定意見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客觀性和科學性,就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也就是說他應當是其所從事鑒定業務領域的專家。本款規定了申請登記從事鑒定業務的條件,具體來說:
第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司法鑒定是一種專業技術工作,鑒定人是以專家身份提供證據、參與訴訟活動的,鑒定人應當具備較高的技術職稱,對其所從事的司法鑒定領域的專門知識有過系統的學習,具備一定的學歷條件,這樣才能與其任務、地位、身份相稱。
根據本項規定,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可以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我國目前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已開展28個系列。包括:高等學校教師、自然科學研究、社會科學研究、工程技術、衛生技術、農業技術、新聞、檔案、文物博物、出版、圖書資料、工藝美術、教練員、技工學校教師、翻譯、播音、會計、統計、經濟、中專學校教師、中學教師、小學教師、實驗技術、律師、公證、藝術、船舶技術、民用航空,其中以考代評的專業技術資格系列有計算機軟件工程師、國際商務師、會計師、審計師、統計師、經濟師、衛生、出版等系列。不同的行業領域有不同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如在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從事教學科研工作,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是指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會計專業職務的高級職稱是指高級會計師;衛生技術人員的高級職稱是指主任醫(藥、護、技)師、副主任醫(藥、護、技)師,文物、博物專業職務的高級職稱是指研究館員、副研究館員,等等。
這里規定的“相關”,是指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必須與所申請從事的鑒定業務有關聯。司法鑒定有很多種類、涉及領域較多,不同的鑒定專業特點也不同,為了保證鑒定的科學性,要求申請人需要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5年以上。
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是對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執業資格”是政府對某些責任較大、社會通用性強、關系公共利益的專業技術工作實行的準入控制,是專業技術人員依法獨立開業或獨立從事某種專業技術工作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必備條件。執業資格一般要通過考試方法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所取得的資格是以考代評的專業技術職稱。根據本項規定,只要取得各自專業的執業資格或者具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從事相關工作5年以上,即可以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比如不擔任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的執業醫師,如果已有5年以上醫師工作經歷,或者具有醫科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5年以上醫學研究工作的,可以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第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工作10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由于實踐中有的鑒定工作需要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能,而國家目前并沒有設定這方面的學科和評定這方面的技術職稱,比如指紋鑒定、筆跡鑒定等。因此本項規定,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并從事相關工作10年以上的,也可以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根據本款的規定,符合上述三項條件規定中任何一項規定的人,即屬于具備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條件。
本條第2款是關于不得從事司法鑒定的人員的規定。通常情況下,自然人具有第1款所規定的條件,即可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但本款規定了例外情況。根據本款規定,下列三種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第一,因為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行為,曾受過刑事處罰 的人員。
本條規定中的故意犯罪是指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所有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所謂職務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違背職務上必要的注意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這里的職務過失犯罪,不能僅理解為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罪的范圍,凡是與履行自己工作職務有關的職務過失犯罪,也都包括在內。僅僅曾經實施過上述規定的犯罪行為,并不必然喪失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資格,還必須是曾經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刑事處罰”,是指依照我國的刑事法律,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并經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包括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各種主刑和附加刑。如某人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宣告緩刑1年,在緩刑考驗期內遵守刑法的有關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法不再執行,這種情況也屬于“受過刑事處罰”。如果某人雖曾受到司法機關的追訴,但其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況,因而人民法院決定免予刑事處罰的,則不屬于“受過刑事處罰”。同樣,如果檢察機關對上述情況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決定不起訴的,也不在“受過刑事處罰”之列。對于因故意犯罪或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律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第二,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人員。
這里規定的“開除”是指依法定的程序被用人單位開除。開除是行政處分中最為嚴厲的一種處罰。這里的“公職”,主要是指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擔任職務。開除公職的原因可能多種多樣,但是無論什么原因,只要是被開除公職,就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第三,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
是指符合本決定第13條規定條件之一,曾被省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撤銷登記處理的人。本決定第13條第2款規定: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1.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2.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3.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絕出庭作證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