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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處理部門辦理投訴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因情況復雜無法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應當將延長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符合中止調查情形中止案件辦理的,中止時間不計入辦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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