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盲、聾、啞人和智力殘疾人;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未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
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省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
(五)被告人為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六)恐怖犯罪案件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