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通知辯護、非通知代理的刑事訴訟案件,由辦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所屬法律援助機構受理;非刑事的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所屬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二)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案件,由辦理案件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機構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三)申請法律咨詢的,由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四)申請其他法律事務的,由義務機關所在地、義務人住所地、被請求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務發生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五)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申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作出生效裁判、決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或者向作出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訴已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應當向該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