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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部《公職律師管理辦法》(司發通〔2018〕131號)及《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公職律師管理實施辦法》(粵司辦〔2019〕224號),在我省申請頒發公職律師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3.具有公職人員身份;4.從事法律事務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一年以上;因工作調動,在以前任職的黨政機關或人民團體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計算;5.品行良好;6.所在單位同意其擔任公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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