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中,對本決定第二條所規定的鑒定事項發生爭議,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列入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由所在的鑒定機構統一接受委托。
鑒定人和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注明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鑒定人應當依照訴訟法律規定實行回避。
〔釋義〕本條是關于訴訟中委托鑒定、鑒定人和鑒定機構業務范圍以及鑒定人回避的規定。本條共分3款。
本條第1款是關于訴訟中委托鑒定問題的規定。本款規定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
1.在訴訟中,對本決定第2條所規定的鑒定事項發生爭議,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列入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這一規定適用的范圍是“本決定第二條所規定的鑒定事項”,即法醫類鑒定,包括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和法醫毒物鑒定;物證類鑒定,包括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和微量鑒定;聲像資料鑒定;以及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對于本決定第2 條規定以外的鑒定事項,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在訴訟中,對于上述鑒定事項可能會發生爭議,如一方訴訟當事人已經作出的鑒定意見錯誤,或者對鑒定人、鑒定程序等認為存在問題,影響鑒定意見準確性的,或者有多個不同的鑒定意見存在爭議時,首先應當判斷是否有重新鑒定、補充鑒定的需要,對于辦案機關經過審查案件的其他證據,或者通過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可以作出判斷予以認定的,可以不進行鑒定。對于需要進行鑒定的,根據這一規定,不能委托沒有被列入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編制并公告的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進行鑒定,而應當委托列入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這里所說的“列入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是指依照本決定第6條的規定,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經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條件,被予以登記、編入鑒定人名冊并公告的鑒定人。
2.根據本款的規定,并不要求在訴訟中對本決定第2條所規定的鑒定事項都一律要經過列入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進行鑒定。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從實際出發,方便當事人參加訴訟,簡化程序。比如有的案件,其需要鑒定的事項在訴訟之前已經過鑒定,訴訟中各方對該鑒定也沒有異議,因此沒有必要再委托鑒定人名冊中的鑒定人進行鑒定。又比如發生了傷害案件,當事人首先考慮的是進行治療或者搶救,而不是先找有關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受害人在接受治療或者搶救后,如果根據醫生的診斷書和傷情記錄等,對受害人的傷害情況已很明確,控辯雙方以及辦案部門都沒有爭議的,辦案部門就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判定損傷的程度,不需要再對傷害程度進行鑒定。只有在訴訟中對第2條規定的鑒定事項發生爭議,辦案部門認為需要鑒定的,依照本款的規定,就應當委托列入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3.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由所在的鑒定機構統一接受委托。
為了保證鑒定機構對鑒定人應有的管理和監督,防止鑒定人在鑒定活動中不認真履行鑒定義務,也防止個別鑒定人利用特殊的地位在鑒定活動中出現濫收費等侵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問題,更好地保障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決定禁止鑒定人脫離鑒定機構私下直接接受委托,而要由所在的鑒定機構統一接受委托。同樣,司法機關或者訴訟當事人無論出于何種原因希望確定由某個鑒定人提供鑒定意見的,也必須通過該鑒定人所在的鑒定機構辦理委托手續。
本條第2款是關于鑒定人和鑒定機構應當在名冊注明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規定。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運用的是其掌握的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在當今社會科學技術門類越來越細化的情況下,任何鑒定人都不可能是全能的,不可能對任何鑒定事項都有能力提供鑒定意見。基于上述考慮,本決定第4條在規定鑒定人的條件時,特別強調鑒定人具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專業執業資格、學歷或者工作經歷,都必須是“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本決定第5條在規定鑒定機構的條件時,要求提出申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有明確的業務范圍”,并且“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鑒定人”。根據上述規定以及本款的規定,鑒定人在申請登記時,應當列明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并具備相應的條件;鑒定機構在申請登記時,應當提出“明確的業務范圍”,并具備相應的條件。鑒定人和鑒定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被予以登記編入名冊的,鑒定人只能從事其所申請并經登記后在名冊中注明的司法鑒定業務,鑒定機構也只能在名冊注明的業務范圍內統一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如果要擴大鑒定業務范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再進行申請,經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后予以登記的,才能開展擴大的司法鑒定業務。
本條第3款是關于鑒定人回避的規定。關于鑒定人在訴訟中回避的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都做了具體規定。鑒定人依法回避,對于保證鑒定人提供鑒定意見的獨立性和中立性,保障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案件得到公正的處理,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鑒定人回避的權利,是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義務保障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行使申請回避的權利。鑒定人也有義務自覺遵守訴訟法律規定的回避制度。考慮到鑒定人在訴訟中回避制度的重要性,本款規定,鑒定人應當依照訴訟法律規定實行回避。關于鑒定人回避的訴訟法律規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和第31條的規定,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5條的規定,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7條的規定,當事人認為鑒定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鑒定人回避。鑒定人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