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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條規定,應當分別審查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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