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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經預核準的律師事務所名稱,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發出《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通知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有效期滿,設立人未提交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的,預核準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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