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第十條,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協議約定的聯營期限不得少于1年。雙方聯營協議約定的聯營期滿,經雙方協商科研續延。申請聯營續延,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七,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粵府令第270號)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粵府令第283號)的規定,該事項已經委托21個地級以上市司法局及前海,南沙,橫琴自由貿易試驗區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