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一般應由“所在村或社區名稱”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兩部分內容順序組合而成;
(2)鄉鎮(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一般應由“所在鄉鎮或街道行政區劃名稱”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兩部分內容順序組合而成;
(3)企(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一般應由“所在企業事業單位名稱”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兩部分內容順序組合而成;
(4)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一般應由“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兩部分內容順序組合而成;
(5)行業性、專業性和區域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一般應由“所在行政區劃名稱”“行業、專業糾紛類型或特定區域名稱”和“人民調解委員會”三部分內容順序組合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