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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部《公職律師管理辦法》(司發通【2018】13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公職律師所在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公職律師進行年度考核,重點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履行崗位職責、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數量和質量等方面的情況,提出稱職、基本稱職或者不稱職的考核等次意見,并在每年三月份前匯總報送單位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收到公職律師所在單位的年度考核等次意見后,應當予以備案審查,并在公職律師證書上加蓋備案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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