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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無須提交經濟困難申報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或不予法律援助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疑難復雜的案件,經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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