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申請事項在本省審理或者處理,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或者提供虛假證據、證件、經濟困難申報材料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書應當載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請人提出異議的權利。
對無須提交經濟困難申報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對疑難復雜的案件,經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