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頒發公職律師證書的程序是:省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公職人員申請擔任公職律師的,由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廳提出申請;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中央黨政機關在廣東省的各級直屬管理單位和派出派駐單位的公職人員申請擔任公職律師的,由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可以向廣東省司法廳提出申請(但已向司法部申請的除外);地級以上市及以下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公職人員申請擔任公職律師的,由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向當地地級以上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對收到的公職律師申請,應當進行審查。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對收到的公職律師申請,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初審意見,報廣東省司法廳審查;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經審查,申請人符合公職律師任職條件、申請材料齊全的,廣東省司法廳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公職律師證書;申請人不符合公職律師任職條件或者申請材料經補正仍不齊全的,廣東省司法廳不予頒發公職律師證書,并向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說明理由。
此外,《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公職律師管理實施辦法》中規定的相關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