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規,擬訂統計工作規劃和調查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組織和協調全市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實施,指導全市統計工作。
(二)擬訂地方統計報表制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市及各地生產總值,匯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全市各地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計劃、方案,組織實施全市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市情市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游、對外經濟、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服務業統計制度,收集和綜合整理相關服務業統計數據。
(六)組織全市各地、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和發布制度。
(七)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
(八)依法審批市直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方案,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九)協助管理縣級統計局局長和副局長,指導全市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市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縣(市、區)級政府(管委會)統計部門由中央、省、市級財政提供的統計經費和專項基本建設投資。
(十)建立并管理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系統,指導各地、各部門統計數據庫和網絡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的實施工作,指導全市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揭陽市統計局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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