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國家計生委令第7號)、《廣東省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粵人口計生委[2005]37號)病殘兒醫學鑒定的程序如下:
1、個人書面申請:本市戶籍公民,認為其生育的獨生子女有明顯傷殘或患有嚴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原則上應向女方單位或女方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近期免冠半身2寸母子合影照片3張、戶口簿、縣級以上醫院有關病史資料(包括診斷證明、病歷等)及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資料,并填寫《廣東省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一式三份。
2、單位或村(居)調查核實:患兒母親單位或村(居)委會負責對患兒的病情、家庭情況和《廣東省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內容真實情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如實寫出調查證明材料,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村(居)委主要負責人,在《廣東省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患兒父親單位在對患兒病情、家庭情況作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主要負責人也要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單位或村(居)委收齊申請材料后,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計生辦。
3、鄉鎮(街道)調查審核:鄉鎮(街道)計生辦接到轄區單位或村(居)委上報的申請病殘兒鑒定材料后,組織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的家庭進行社會調查和家系調查,核實患兒的身份、病殘程度的真實性,并寫出調查證明材料,在《廣東省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經鎮(街道)計生辦主任把關(簽名)后,加蓋公章,上報縣(市、區)人口計生局。
4、縣(市、區)初審:縣(市、區)人口計生局接到所轄區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上報的病殘兒鑒定材料后,再次審核申報病殘兒鑒定的所有材料,并組成調查組,對被鑒定者的病殘、家族史進行核實和其他必要的社會調查,認真核實有關醫院提供的病殘兒病史資料的真實性,并寫出調查證明材料。審核工作完成后,縣(市、區)人口計生局組織人口和計劃生育技術小組對患兒進行初篩鑒定,符合《廣東省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參考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的,縣人口計生技術小組在《廣東省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上填寫疾病診斷及初審意見,上報市人口計生局。
對明顯達不到鑒定《標準》的,發給“不符合鑒定條件通知書”。
5、市級審核:市人口計生局對申請市級鑒定的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索取補充資料或直接進行社會調查。
6、市級鑒定:市組織專家鑒定,做出鑒定結論。
7、公示鑒定結論:市級鑒定結論作出后,在30個工作日內由縣(市、區)人口計生局將鑒定結果通知鑒定申請者。對符合《標準》的,將鑒定結論在申請人夫妻雙方的村(居)委或工作單位張榜公布一個月。
8、作出再生育審批:對符合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標準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導原則,且群眾無異議的,由縣(市、區)人口計生局作出再生育許可,并進行優生跟蹤監護。
9、當事人對市級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鑒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1個月內,可向市人口計生局申請省級鑒定。省級鑒定為終局鑒定。
10、市病殘兒醫學鑒定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