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衛規〔2020〕2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鄉村醫生注冊管理試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2020年8月6日
廣東省鄉村醫生注冊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加強對鄉村醫生隊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和《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允許醫學專業高校畢業生免試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的意見》(國衛基層發〔2020〕1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鄉村醫生執業須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并在登記注冊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相應的農村預防、保健、一般醫療服務活動。未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的執業注冊和監督管理工作,并對鄉村醫生執業期間的行醫規范、職業道德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第四條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經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的綜合理論、技能考試,成績均合格的,可申領《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允許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的臨床醫學、中醫學類、中西醫結合類等相關專業應屆畢業生(含尚在擇業期內未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生)可免試申領《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五條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由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持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和相關學歷證明、證書,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具備執業注冊要求的,準予執業注冊,發給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印制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申請再注冊。未經再注冊,不得執業。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準予再注冊,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再注冊,由發證部門收回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八條鄉村醫生再注冊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醫規范、職業道德考核合格;
(二)完成年度培訓,考試合格。
第九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和毀損。
如發生損壞,持證人應當及時將損壞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交回原發證部門,并辦理換領。
第十條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冊的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執業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一條鄉村醫生應當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需要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準予執業注冊、再注冊、變更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在辦妥手續后15天內向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報上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應當依據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遵循依法、廉政、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并建立統計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匯總有關資料。
村民和鄉村醫生發現違法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的,可向有關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對反映的情況應當及時核實,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執業注冊、再注冊、變更注冊、被注銷注冊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本省《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統一由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印制。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6月14日印發的《廣東省衛生廳鄉村醫生注冊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