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廣東省衛生計生委、廣東省民政廳、廣東財政廳和廣東保監局聯合印發了《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現對有關要點解讀如下:
一、政策出臺有關背景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實施規范接種過程中或者實施規范接種后造成受種者機體組織器官、功能損害,相關各方均無過錯的藥品不良反應。
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規定: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造成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的,應當給予一次性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各省制定。為規范我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工作,確保受種者合法權益,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和《預防接種工作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2011年9月和2012年3月,我省由原省衛生廳、財政廳和食品藥品監管局先后聯合印發了《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試行)》和《〈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試行)〉的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對于接種第一類疫苗引起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由財政資金予以補償,并明確了相關補償程序和要求。對于接種第二類疫苗引起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費用由相關疫苗生產企業承擔。目前,全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工作均按照法定規定程序有序開展。近年來,我省每年省財政預算約300萬元,用于全省各地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支出,較好地保障了疫苗受種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了預防接種工作和社會和諧穩定。由于目前全國各地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標準不一、整體補償水平偏低、受種者家屬不認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結果時有發生等問題,導致相關糾紛甚至出現自訴“疫苗受害者”上訪等情況,影響了預防接種工作的正常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為探索新的辦法與途徑,進一步完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機制,2016年3月,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民政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和保監會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衛辦疾控函〔2016〕331號),決定在廣東等5省開展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試點工作,異常反應補償由原來的“財政補償”和“企業補償”的補償模式向“保險補償”模式轉變,進一步提高補償水平和補償效率,要求建立政府、社會、企業、家庭責任風險共擔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機制,通過政府、疫苗企業購買保險產品實現政策性補償,提高補償水平和補償效率,有效減輕異常反應病例特別是重癥病例的家庭負擔,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2016年4月,國務院新修訂的《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其中第五章第四十六條明確提出“國家鼓勵建立通過商業保險等形式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受種者予以補償的機制”。2016年10月,《“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要求建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機制。2017年1月,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工作的意見》,其中“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機制(二)完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機制”要求“鼓勵建立通過商業保險等形式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受種者予以補償的機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礎保險、補充保險在內的多層次保險補償體系,提高預防接種補償效率”。2016年3月,國家衛生計生委、民政部、財政部和保監會等4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開展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衛辦疾控函〔2016〕331號),要求廣東等5省市開展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試點工作。2017年6月,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43號)提出完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機制,鼓勵建立通過商業保險等形式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受種者予以補償的機制。
三、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分八個部分,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