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福利视频一区二区三区,欧洲av无码放荡人妇网站,中文字幕乱码视频32,国产免费人成视频在线播放播

無障礙版
廣東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職業病鑒定的管理規定》的通知
來源:其他 發布時間:2018-04-30 15:16:48 瀏覽次數: - 【字體: 分享到:

粵衛規〔2018〕2號


各地級以上市衛生計生局(委),省職業病防治院,省衛生監督所,省醫學會: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我省職業病鑒定行為,優化服務流程,我委組織修訂了《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職業病鑒定的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省職業病鑒定辦公室反映。

                      廣東省衛生計生委
                             2018年1月24日
  



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職業病鑒定的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職業病鑒定工作,切實保障職業病鑒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職業病鑒定公平、公正和合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職業病鑒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范圍內開展的職業病鑒定活動。

 第二章  鑒定機構

 第三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省職業病鑒定辦公室作為省級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省職業病鑒定辦公室設在省醫學會,具體負責我省省級職業病最終鑒定的組織及日常工作。

 第四條  各地級以上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設立市職業病鑒定辦公室,負責承擔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職業病鑒定辦公室是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承擔組織職業病鑒定日常性工作的常設辦事機構,職責包括:

 (一)接受當事人申請;

 (二)組織當事人對提交的職業病鑒定資料進行確認;

 (三)組織當事人或者接受當事人委托抽取職業病鑒定專家;

 (四)組織職業病鑒定會議,負責會議記錄、職業病鑒定相關文書的收發及其他事務性工作;

 (五)建立并管理職業病鑒定檔案;

 (六)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有關職業病鑒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省衛生計生委設立省級職業病鑒定專家庫。

 專家庫應當以取得各類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師為主要成員,吸收臨床相關學科、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職業病診斷標準;

 (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職業病鑒定工作。

 省、市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在組織職業病鑒定時,應按程序在省級職業病鑒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

 第三章  鑒定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向做出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首次鑒定。

 當事人對首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鑒定書之日起15日之內,向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鑒定。

 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省級職業病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

 第八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職業病鑒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省級鑒定的還應當提交市級職業病鑒定書;

 (三)當事人為勞動者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并提供身份證明原件查驗;當事人為用人單位的,應提交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并提供原件查驗;

 (四)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當事人如因特殊情況無法辦理申請手續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辦理人應提交當事人授權委托書。當事人為單位的,辦理人應提交單位授權委托書。當事人應對其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交的材料為復印件的,應加蓋單位公章或加捺指模并簽名確認,注明與原件相符。

 第九條  職業病鑒定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申請材料齊全的,發放《職業病鑒定受理通知書》。申請時未能提供第八條所需材料的,發給《補充材料通知》,通知當事人在10日內補充完整。申請材料補充齊全的,應當受理申請并組織鑒定。

 《職業病鑒定受理通知書》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鑒定辦公室存檔一份。

 《補充材料通知》一式二份,由申請人簽名確認后,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由鑒定辦公室存檔。

 第十條  申請職業病鑒定的當事人在受理鑒定后提出撤銷申請的,予以撤銷;撤銷職業病鑒定申請的,職業病鑒定終止。撤銷后又再次提出申請的,如在鑒定申請期限內,可以接受其申請,如超過申請期限,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職業病鑒定申請,向申請人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一)逾期不補交《補充材料通知》中的材料又沒有書面說明正當理由的;

 (二)超過鑒定申請時效的;

 (三)不屬于職業病鑒定機構地域管轄范圍的;

 (四)未經過市級職業病鑒定直接申請省級職業病鑒定的。

 《不予受理通知書》一式二份,申請人執一份,鑒定辦公室存檔一份。

 第四章  鑒定程序

 第十二條  市級職業病鑒定辦公室受理當事人首次鑒定申請后,應及時書面通知原職業病診斷機構。省職業病鑒定辦公室受理當事人再次鑒定申請后,應及時書面通知首次職業病鑒定的辦事機構和原診斷機構。

 第十三條  鑒定辦公室收到當事人鑒定申請之后,根據需要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職業病鑒定的辦事機構調閱有關診斷、鑒定資料。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交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  鑒定辦公室受理鑒定申請后,應當在受理鑒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鑒定、形成鑒定結論,并在鑒定結論形成后15日內出具職業病鑒定書。

 第十五條  當事人雙方在鑒定辦公室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鑒定專家5名和候補專家2名。抽取專家名單一份用信封封存,由當事人雙方在封口處簽名后存檔,并在《抽取專家名單確認書》上簽名確認;另一份留作鑒定辦公室通知專家,鑒定工作結束后歸檔保存。當事人也可以書面委托鑒定辦公室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鑒定工作結束之前,抽取的專家名單應當對當事人雙方保密。

 第十六條  當事人缺席參加抽取專家但有正當理由且能及時通知鑒定辦公室的,鑒定辦公室可以另行安排抽取專家時間。
當事人缺席或拒絕參加抽取專家且無正當理由的,鑒定辦公室應按相關規定履行告知責任,及時告知當事人抽取專家的權利及相關事項。如當事人仍不參加抽取專家的,將視同放棄抽取專家的權利,鑒定辦公室可以代表缺席方抽取。

 第十七條  抽取專家后,鑒定辦公室應及時以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或書面的形式通知有關專家參加鑒定會議,必須保證每次參加鑒定的專家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鑒定專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鑒定工作,應及時告知鑒定辦公室并以短信、微信、電子郵件或書面等形式說明理由,鑒定辦公室應通知候補專家參加鑒定工作。鑒定專家一年內兩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鑒定工作,由鑒定辦公室提請省衛生計生委在專家庫中除名,并通報所在工作單位。

 第十八條  參與職業病鑒定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職業病鑒定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已參加當事人職業病診斷或首次鑒定的;

 (三)與職業病鑒定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

 (四)與職業病鑒定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十九條  參加職業病鑒定的專家應在鑒定辦公室主持下,組成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并推舉產生組長1名。組長負責鑒定工作的組織,秘書負責鑒定過程的記錄等相關工作。秘書由鑒定辦公室工作人員擔任。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成員有表決權。

 第二十條  鑒定辦公室應將有關資料移交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長,移交的材料包括:

 (一)鑒定工作流程記錄;

 (二)鑒定材料移交記錄表;

 (三)職業病鑒定申請書;

 (四)受理職業病鑒定申請通知書;

 (五)職業病鑒定書審核記錄表;

 (六)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資料;

 (七)職業病診斷資料或首次鑒定資料;

 (八)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認真審閱有關資料,依照有關規定和職業病診斷標準,經充分合議后,運用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鑒定。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做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鑒定書。

 鑒定結論應當經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

 第二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通過鑒定辦公室組織、安排,采取現場、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讀取視聽錄制資料等方式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以組織進行醫學檢查。

 第二十三條  需要了解被鑒定人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職業病鑒定辦公室可以根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意見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或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調查。

 屬于依法應當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調查的,在現場調查結論或者判定作出前,職業病鑒定中止。職業病鑒定中止時間不計入鑒定工作時限。

 第二十四條  職業病鑒定辦公室應如實記錄職業病鑒定過程,內容包括:

 (一)專家組的組成;

 (二)鑒定時間;

 (三)鑒定所用資料;

 (四)鑒定專家的發言及其鑒定意見;

 (五)表決情況;

 (六)經鑒定專家簽字的鑒定結論;

 (七)與鑒定有關的其他資料。

 有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如實記錄。

 鑒定結束后,由職業病鑒定辦公室對鑒定程序進行審核后整理鑒定記錄、職業病鑒定書、鑒定材料等存檔,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條  《職業病鑒定書》由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長審核后發出,審核日期為確認形成鑒定結論之日(成文日期)。《職業病鑒定書》加蓋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印章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首次鑒定的《職業病鑒定書》一式四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原職業病診斷機構各一份,市職業病鑒定辦公室存檔一份;再次鑒定的《職業病鑒定書》一式五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原職業病診斷機構、市職業病鑒定辦公室各一份,省職業病鑒定辦公室存檔一份。   

 第二十七條  《職業病鑒定書》應在形成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由職業病鑒定辦公室送達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確認。當事人拒絕領取的,應由兩名工作人員記明情況,并進行錄音或錄像;當事人未到現場領取的,適用郵寄送達,并在快遞單據上記明送達內容,快件查詢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八條  兩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一致,以及首次鑒定結論與原診斷結論不一致的,職業病鑒定辦公室應及時向相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職業病最終鑒定結論與原職業病診斷結論不一致的,省職業病鑒定辦公室應通知市職業病鑒定辦公室,并由市職業病鑒定辦公室及時通知原職業病診斷機構。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收到職業病鑒定結論發生變更的通知后,應自鑒定結論生效之日起及時更新職業病與職業衛生信息監測系統的有關信息。

 第三十條  形成職業病鑒定結論并出具《職業病鑒定書》后,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將全部材料交還職業病鑒定辦公室整理歸檔。

 第三十一條  職業病鑒定辦公室應在鑒定工作結束后10日內,按以下順序裝訂資料存檔:

 (一)職業病鑒定工作流程記錄;

 (二)職業病鑒定申請書;

 (三)受理職業病鑒定申請通知書;

 (四)職業病鑒定過程記錄;

 (五)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記錄;

 (六)職業病鑒定書;

 (七)當事人提供的全部資料;

 (八)其他資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地市職業病鑒定辦公室每年1月15日前,應將上一年度轄區職業病鑒定情況匯總報至省職業病鑒定辦公室。

 第三十三條  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了職業病鑒定相關工作文書,各地級以上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參照執行。文書格式見附件。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廣東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10日起實施,文件有效期為5年。2003年5月6日原廣東省衛生廳公布的《廣東省職業病診斷鑒定管理規定》(粵衛〔2003〕187號)同時廢止。
  

相關附件:
相關閱讀
主站蜘蛛池模板: 钟山县| 兴文县| 丽水市| 黄平县| 八宿县| 广西| 娱乐| 恩平市| 宁明县| 虹口区| 航空| 锡林浩特市| 洛浦县| 孝昌县| 灵川县| 昭觉县| 元朗区| 香格里拉县| 四会市| 灵武市| 内黄县| 玉林市| 习水县| 阿克陶县| 丰顺县| 寻乌县| 富锦市| 万源市| 望谟县| 库伦旗| 西宁市| 宜州市| 临高县| 区。| 班戈县| 民权县| 高安市| 库车县| 武宁县| 临朐县| 南开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