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類型:住房和城鄉建設類
案例報送單位:揭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供稿:陳馨桐
審稿:卓少琳 王曉星
檢索主題司:以案釋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典型案件(一)——揭陽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違法分包
工程案
【案情簡介】
2022年8月1日,市住建局移送相關資料,反映“市審計局審計發現揭陽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937L)于2019年、2020年涉嫌出借資質證書供他人承攬工程”,并附帶三個工程項目。
【調查與處理】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提交的相關資料,我局執法人員調查了解到,其中兩個項目已于2020年4月份和7月份完成竣工驗收,超過兩年處罰時效;一個項目尚未進行竣工驗收,但當事人能夠提供該項目的材料集中采購清單及發票、工資轉賬記錄、施工日志、管理人員等資料,未發現存在非法出借資質等違法行為。我局執法人員通過對揭陽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承攬的64個項目合同進一步調查,厘清了以下事實:一、揭陽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承攬的包括市區路面搶修項目在內的53個項目均已于2020年8月前竣工驗收。二、林畔經濟聯合社雨污分流項目等8個市政雨污分流工程項目,2019年開始施工,除東后經濟聯合社雨污分流項目于2020年11月5日竣工驗收外,其余項目目前尚未竣工驗收,項目主管人員為王冠生,建安公司與農民工工程隊簽訂有書面協議,將工程勞務施工和輔料分包給個人。三、南溪鎮后寨村黨群活動中心建設工程等3個工程項目,分別于2020年8月、12月竣工驗收,項目主管人員為王冠生,建安公司與農民工工程隊簽訂有書面協議,將工程勞務施工和輔料分包給個人。上述事實有詢問筆錄、工程協議、用工協議、轉賬記錄、收據等證據證實。
針對建安公司將上述承包的林畔經濟聯合社雨污分流項目等11個工程項目的勞務施工和輔料分包給個人的行為,2023年2月21日,我局向揭陽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冠生分別發出《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2023年2月28日,我局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已履行相關處罰決定,我局已對該案件進行結案。
【法律分析】
(一)揭陽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承攬的包括市區路面搶修項目已于2020年8月前竣工驗收的53個項目,因超過兩年處罰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我局決定不予行政處罰。揭陽海大三期土建工程項目因建安公司能夠提供該項目的材料集中采購清單及發票、工資轉賬記錄、施工日志、管理人員等資料,未發現存在非法出借資質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我局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二)針對建安公司將承包的林畔經濟聯合社雨污分流項目等11個工程項目的勞務施工和輔料分包給個人的行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參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處罰自由裁量基準B301.62.1:“2年內2次以上同類型違法,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八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30日以上60日以下”,我局對建安公司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并責令停業整頓40日。
(三)針對王冠生主管負責的林畔經濟聯合社雨污分流項目等11個工程項目,存在將工程勞務施工和輔料分包給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參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處罰自由裁量基準B301.62.1:“2年內2次以上同類型違法,...對單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八點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我局對王冠生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
在行政處罰告知書中,揭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還告知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如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有異議,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機關進行陳述和申辯。逾期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還告知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揭陽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榕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告知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典型意義】
本案的難點在于,當事人的違法分包行為在兩年內次數多,項目合同復雜,違法行為具有一定隱蔽性。在查處過程中,當事人提供的資料看似“齊全”,實則暗藏問題。我局執法人員從細微處入手,通過核實相關負責人是否有到達施工現場指導監督、施工人員的工資具體如何發放等問題,確認了當事人違法分包的事實。通過釋法說理,闡明了違法分包對工程質量的危害,進而爭取到當事人的配合,有效維護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具有示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