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市區城市建設管理體制調整有關機構編制問題的通知》(揭市機編發[2014]33號)、《印發揭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揭市機編發[2014]16號)的精神,我局于2014年10月23日與揭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榕城分局、藍城分局、空港分局簽訂行政執法授權委托書,具體委托事項公告如下:
一、委托依據
揭陽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文件《關于市區城市建設管理體制調整有關機構編制問題的通知》(揭市機編發[2014]33號)、《印發揭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揭市機編發[2014]16號)。
二、委托事項
受委托,我局榕城分局、藍城分局、空港分局分別在榕城區行政區域、藍城區行政區域、空港經濟區行政區域范圍內,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名義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衛生行政管理、犬類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機動車清洗業務方面的檢查、監督、管理、處罰等處罰權;行使除城市道路、公共用地建設外,其他城市道路、公共用地臨時占用、挖掘的行政審批權、收費權、處罰權。
三、委托機關的主要職責
為受委托機關提供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執法依據;負責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指揮、監督及重大案件的審查、報備和檔案管理工作。
四、受委托機關的職責
受委托機關應當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在委托權限范圍內辦理委托事項,向委托機關匯報執法情況;負責案件的立案、調查、審查、聽證、裁決、執行等工作;依法承擔因執法行為引起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行政執法電子監察系統案件錄入;負責案件檔案制作和管理工作;負責轉辦案件和舉報案件的查處及回復工作;執行委托機關撤銷或責令糾正違法違規行為;不得超越委托權限實施行政執法活動,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執法活動;承擔其他交辦事項。
五、責任
受委托方不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達不到要求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工作責任和法律責任。
六、委托期限
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相關委托依據變更。
特此公告
揭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2014年10月23日
抄送:揭陽市人民政府、揭陽市法制局、揭陽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榕城區政府、藍城區管委會、空港經濟區管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