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揭陽市委、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揭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揭委辦發[2019]46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委托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空港分局從事有關行政執法活動。具體委托如下:
一、委托依據
中共揭陽市委、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揭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揭委辦發[2019]46號)。
二、委托事項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空港分局在空港經濟區行政區域范圍內,以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的名義行使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城市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行使環境保護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交通管理、水利管理、犬類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行使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市政設施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審批權、收費權。
三、委托機關的主要職責
為受委托機關提供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執法依據;負責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及重大案件的法制審核工作;對查處不及時、不規范、不到位的違法違規案件進行督辦、查處。
四、受委托機關的職責
受委托機關應當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在委托權限范圍內辦理委托事項,向委托機關匯報執法情況;負責案件的立案、調查、審查、聽證、決定、執行、報備等工作;負責市局和區管委會轉辦案件和舉報案件的查處及回復工作;依法承擔因執法行為引起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承擔市局和所在地黨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任務;負責行政執法電子監察系統案件錄入;負責案件檔案制作和管理工作;執行委托機關撤銷或責令糾正違法違規行為;不得超越委托權限實施行政執法活動,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個人或組織實施執法活動。
五、責任
受委托機關履職不到位或不履職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執法人員需持證上崗,依法行政;須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檢查、管理、監督;如果受委托機關執法錯誤,造成委托機關應負賠償責任時,則由受委托機關承擔實際賠償義務。
六、委托期限
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相關委托依據變更,《委托執法委托書》(揭城執委字[2014]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