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城市管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原則,推動城市管理工作屬地化,根據《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粵東新城管委會相關管理權限的實施意見》(揭府〔2020〕1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委托揭陽市粵東新城管委會部分行政職權。具體委托如下:
一、委托依據
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粵東新城管委會相關管理權限的實施意見》(揭府〔2020〕1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
二、委托事項
揭陽市粵東新城管委會在粵東新城行政區域范圍內,以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的名義行使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權,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權,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核發,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權,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權,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權,古樹名木遷移審核權,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梁)審批權,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權。
三、委托機關的主要職責
為受委托機關提供法律、法規和規章等依據;負責對行政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四、受委托機關的職責
受委托機關應當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在委托權限范圍內辦理委托事項,向委托機關報告許可情況;負責行政許可全部工作;負責行政許可的事中事后監督工作;依法承擔因許可行為引起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許可檔案制作和管理工作;執行委托機關撤銷或責令糾正違法違規行為;不得超越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許可活動,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個人或組織實施行政許可活動。
五、責任
受委托機關需依法行政、認真履職;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檢查、管理、監督;如果受委托機關許可錯誤,造成委托機關應負賠償責任時,則由受委托機關承擔實際賠償義務。
六、委托期限
自2020年4月9日起至相關委托依據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