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城管執法局關于征求《揭陽市在建違法建設快速查處程序工作規程》(征求意見稿)公眾意見的公告
為加大控違拆違的力度,強化“啃硬骨頭”勁頭,較真碰硬、攻堅克難,堅決打贏違法建設治理攻堅仗,營造“不敢違、不能違、不想違”的高壓態勢。我局代市人民政府草擬了《揭陽市在建違法建設快速查處程序工作規程》(征求意見稿),為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現向全市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和有關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0年7月18日前通過郵寄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我局。
郵寄地址:揭陽市城管執法局法規與行政審批科
郵政編碼:522000
傳 真:0663-8390007
電子郵箱:1972292707@qq.com
揭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0年7月7日
揭陽市在建違法建設快速查處程序工作規程
(征求意見稿)
為切實維護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堅決遏制新增違法建設勢頭,規范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秩序,按照“早發現、早拆除,先控停、后清拆”的原則,依法快速查處在建違法建設,做到發現及時、制止有力、查違見效,提升在建違法建設查處效率效能,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程。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共揭陽市委辦公室 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揭陽市全域普查在建建筑工程和嚴肅控停拆除在建違法建設的通知》(揭委辦[2019]47號)《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打好違法建設治理攻堅仗的實施意見》(揭府函[2019]134號)和《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集中打擊違法建設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揭府辦[2020]44號)等文件。
二、適用范圍
本工作規程所稱在建違法建設,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正在實施的下列違法建設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二)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設工程;
(三)未經批準、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建設的臨時建設工程。
上述情形的在建違法建設,按照本工作規程的程序進行快速查處。
本市其他違反土地、公路、林業、水務、消防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在建違法建(構)筑物,由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林業、水務、消防等執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依法查處,其快速查處程序可以參照本工作規程制定執行。
三、責任主體
查控違法建設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守土有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并嚴格落實巡檢監督制度和責任制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是轄區內查控違法建設工作的屬地管理責任主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全面負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查控工作,對轄區內查控違法建設工作進行領導和監督。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具體負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查控工作,是查處違法建設的直接責任主體。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轄區范圍內違法建設查控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并對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名義制發的執法文書進行管理、審核。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可以根據轄區情況,成立由公安、自然資源、城管執法、住房城鄉建設、水務等單位組成的違法建設查控工作小組,建立統籌協調、信息共享等工作機制,并由工作小組對在建違法建設進行快速認定。
四、查處程序
查處在建違法建設的程序一般包括五個步驟:發現受理、調查取證、責令限期拆除、強制拆除決定、實施強制拆除。
(一)發現受理(發現、受理當日)。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通過多種渠道受理在建違法建設后,應指派屬地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原則上2小時內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
1.巡查發現。在日常巡查中發現在建違法建設,應當場責令當事人停止施工,在巡查日志中如實記錄。
2.部門轉辦。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等過程中發現在建違法建設的,應立即告知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者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者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指派屬地城管執法隊原則上2小時內到現場處理,并在作出處理決定后2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反饋。
3.投訴、舉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接到“12345”熱線和其他來電來信等反映在建違法建設的投訴舉報后,應當受理、登記,并在受理后指派屬地執法人員原則上2小時內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并按規定反饋核查情況。
4.物業服務企業發現。物業服務企業要完善裝修材料和施工工具出入小區登記制度,落實專人每日對房屋裝修活動進行動態巡查,發現住宅小區內正在進行加建、改建、擴建等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予以勸阻制止。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接到物業服務企業舉報在建違法建設后,應當受理、登記,并在受理后指派屬地執法人員原則上2小時內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處理。
5.居(村)委會發現。居(村)委會在其轄區范圍內發現在建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予以勸阻制止。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接到居(村)委報告在建違法建設后,應當受理、登記,并在受理后指派屬地執法人員原則上2小時內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處理。
法定節假日期間,上述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違法建設的巡查力度,及時發現在建違法建設;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在受理后指派屬地執法人員8小時內到現場核查,并依法處理。
(二)調查取證(發現、受理之日起1日內完成)。
1.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到達現場后,當事人在場的,要求其提供規劃許可和用地許可等資料。當事人無法提供規劃許可和用地許可等資料的,對違法建設進行現場拍照、錄像、測量,確定違法建設地點、層數、面積、高度、性狀結構以及與參照物(四至道路、相鄰建筑物等)間距等建筑狀態。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同時制作發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對拒不停止施工的,采取“四清兩斷”和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并制作《詢問筆錄》。
2.執法協助。現場檢查時,可以通知居(村)委會、物業服務企業到場。居民住宅等取證現場難以進入時,可報請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者城管部門協調解決。違法建設當事人等相關人員阻礙執法,導致違法建設調查取證無法正常進行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者城管部門應協調公安機關介入處理。
(三)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查實后1日內完成)。
1.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對于當事人無法出示相關審批文件,現場可以直接認定的違法建設行為,1日內制作、送達《責令限期拆除在建違法建設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并于24小時內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對于現場無法直接認定的違法建設,需經規劃主管部門認定。
作出責令限拆決定的同時,可以按照統一印發的《違法建設法律后果告知單》,提前告知違法建設當事人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
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接受執法文書、不在違法建設現場或者無法聯系到當事人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者城管執法部門采取證人見證、制作現場筆錄,以及拍照、錄像等固定證據的方法實施留置送達。
法定節假日期間發生的在建違法建設,節后搶建成為事實的,視為在建違法建設,應當在節后盡快進行調查取證,并依法向當事人制作、送達《責令限期拆除在建違法建設通知書》。
責令限期拆除的24小時內,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應制作陳述(申辯)筆錄。
2.責令限期拆除的履行。
(1)自行拆除。在《責令限期拆除在建違法建設通知書》送達24小時后,對違法現場進行復查,制作現場筆錄,進行拍照、錄像。拆除完成后整理卷宗結案歸檔。
(2)幫助拆除。當事人確有困難無法自行拆除且愿意委托拆除的,應簽署《幫助拆除違法建設委托書》。委托書簽署后1日內,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幫助當事人完成違法建設拆除工作。拆除過程中,應制作現場筆錄,進行拍照、錄像。拆除完成后整理卷宗結案歸檔。
(3)拒不拆除。《責令限期拆除在建違法建設通知書》送達24小時后,當事人拒不拆除違法建設的,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進行拍照、錄像,發出《催告書》并按程序申請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強制拆除。
3.協同查處。對責令限期拆除、當事人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向房地產登記機構、供水、供電、供氣企業、信用管理機構等相關單位發出執法協助書面告知書,相關單位接到執法協助書面告知書后,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四)作出強制拆除決定(責令限期拆除期限屆滿后2日內完成)。
《責令限期拆除在建違法建設通知書》發出后2日內,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自行拆除或拆除不符合要求的,應制作、送達《強制拆除在建違法建設決定書》并進行公告。
對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在建違法建設,以及街道轄區范圍內違反鄉村規劃的在建違法建設,應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申請強制拆除,轄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在2日內批準。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以授權轄區城管執法部門代為批準各街(鎮)的違法建設強制拆除申請,采取專用章形式進行快速批準,并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按要求具體承擔違法建設強制拆除的相關工作。
(五)實施強制拆除(一般在強制拆除決定后3日內完成)。
1.制定強制拆除預案。違法建設強制拆除前,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制定拆除工作預案,明確具體組織實施部門、協助部門及職責分工等。
2.通知當事人搬出財物。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通知當事人或使用人在強制拆除前自行搬出違法建設內的財物 ,當事人或者使用人拒不搬出財物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對其財物進行登記、制作物品清單。物品清單經當事人、使用人簽名或蓋章后當場交付。當事人、使用人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可以由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見證或者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后,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代為臨時保管。
3.實施強制拆除。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會同公安等相關執法部門,按照拆除工作預案中的職責分工,共同到現場對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實施強制拆除應制作現場筆錄,進行拍照、錄像。需要轄區政府(管委會)統籌、協調力量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可以提請轄區政府(管委會)協調。對阻礙執法、暴力抗法的違法建設當事人和相關人員,公安機關應采取強制措施,并依法查辦,嚴厲打擊違法建設領域的黑惡勢力。
4.拆除后結案。違法建設強制拆除后,應整理卷宗結案歸檔。
5.解除協同查處措施。在違法建設拆除后,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向協助執法單位制發違法行為消除告知書,協助執法單位應解除相關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