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01年3月24日國法函[2001]37號文批準,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在揭陽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現公告如下:
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由揭陽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揭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為揭陽市人民政府負責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二、揭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具體職責是:
(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二)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建成區內排放生活污水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公共場所焚燒雜物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履行省、揭陽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上述行政處罰權由揭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相對集中行使后,有關部門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一律無效。
三、揭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自2002年1月17日起在揭陽市區區域內實施執法工作,其執法人員必須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上崗執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揭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揭陽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二OO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