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29號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城市容貌標準》的公告
現批準《城市容貌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 GB 50449-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4.0.2、5.0.9、7.0.5、8.0.4(2)、10.0.6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城市容貌標準》CJ/T12—1999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OO八年十月十五日
1 總 則
1.0.1 為加強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創造整潔、美觀的城市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城市中的建(構)筑物、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廣告標志、照明、公共場所、城市水域、居住區等的容貌,均適用本標準。
1.0.3 城市容貌建設與管理應符合城市觀劃的要求,并應與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相協調。
1.0.4 城市容貌建設應充分體現城市特色,保持當地風貌,保持城市環境整潔、美觀。
1.0.5 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l 城市容貌 urban appearance
城市外觀的綜合反映,是與城市環境密切相關的城市建(構)筑物、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廣告標志、照明、公共場所、城市水域、居住區等構成的城市局部或整體景觀。
2.0.2 公共設施 public facility
設置在道路和公共場所的交通、電力、通信、郵政、消防、環衛、生活服務、文體休閑等設施。
2.0.3 城市照明 urban lighting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的總稱,主要指城市范圍內的道路、街巷、住宅區、橋梁、隧道、廣場、公共綠地和建筑物等處的功能照明、景觀照明。
2.0.4 公共場所 public area
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廣場等供公眾從事社會活動的各類室外場所。
2.0.5 廣告設施與標識 facilities of outdoor advertising and sign
廣告設施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和設施等設置、懸掛、張貼的廣告、標識是指招牌、路銘牌、指路牌、門牌及交通標志牌等視覺識別標志。
3 建(構)筑物
3.0.1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應保持當地風貌,體現城市特色,其造型、裝飾等應與所在區域環境相協調。
3.0.2 城市文物古跡、歷史街區、歷史文化名城應接現行國家標準《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GB 50357的有關規定進行規劃控制;歷史保護建(構)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裝飾裝修,并應設置專門標志;其他具有歷史價值的建(構)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風格的建(構)筑物,宜保持原有風貌特色。
3.0.3 現有建(構)筑物應保持外形完好、整潔,保持設計建造時的形態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殘的建(構)筑物外立面應及時整修。
3.0.4 建(構)筑物不得違章搭建附屬設施。封閉陽臺、安裝防盜窗(門)及空調外機等設施,宜統一規范設置。電力、電信、有線電視、通信等空中架設的纜線宜保持規范、有序,不得亂拉亂設。
3.0.5 建筑物屋頂應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堆放雜物。屋頂安裝的設施、設備應規范設置。屋頂色彩宜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3.0.6 臨街商店門面應美觀,宜采用透視的防護設施,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建筑物沿街立面設置的遮陽篷帳、空調外機等設施的下沿高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的規定。
3.0.7 城市道路兩側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圍墻、綠籬、柵欄等形式,綠籬、柵欄的高度不宜超過1.6m。胡同里巷、樓群角道設置的景門,其造型、色調應與環境協調。
3.0.8 城市各類工地應有圍墻、圍欄遮擋,圍墻的外觀宜與環境相協調。臨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圍宜設置不低于2m的遮擋墻,市政設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圍墻高度不宜低于1.8m,圍欄高度不宜低于1.6m。圍墻、圍欄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設有夜間照明裝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規定的圍網封閉。圍墻外側環境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材料、機具、垃圾等,墻面不得有污跡,無亂張貼、亂涂畫等現象。靠近圍墻處的臨時工棚屋頂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過圍墻頂部。
3.0.9 城市雕塑和各種街景小品應規范設置,其造型、風格、色彩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應定期保潔,保持完好、清潔和美觀。
4 城市道路
4.0.1 城市道路應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現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毀塌方等情況,應及時修復。
4.0.2 城市道路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養護、維修等施工作業時,在施工現場應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耽施工完畢后應及時平整現場、恢復路面、拆除防護設施。
4.0.3 坡道、盲道等無障礙設施應暢通、完好,道緣石應整齊、無缺損。
4.0.4 道路上設置的井(箱)蓋、雨箅應保持齊全、完好、正位,無缺損,不堵塞。
4.0.5 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出入口構筑物造型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4.0.6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用于加工、經營、堆放及搭建等。非機動車輛應有序停放,不得隨意占用道路。
4.0.7 交通護欄、隔離墩應經常清洗、維護,出現損壞、空缺、移位、歪倒時,應及時更換、補充和校正。路面上的各類井蓋出現松動、破損、移位、丟失時,應及時加固、更換、歸位和補齊。
4.0.8 城市道路應保持整潔,不得亂扔垃圾,不得亂倒糞便、污水,不得任意焚燒落葉、枯草等廢棄物。城市道路應定時清掃保潔,有條件的城市或路段宜對道路采用水洗除塵,影響交通的降雪應及時清除。
4.0.9 各種城市交通工具,應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防止燃油泄漏。運載散體、流體的車輛應密閉,不得污損路面。
5 園林綠化
5.0.1 城市綠化、美化應符合城市規劃,并和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同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5.0.2 城市綠化應以綠為主,以美取勝,應遵循生物多樣性及適地適樹原則,合理配置喬、灌、草,注重季相變化,不得盲目引進外來植物。
5.0.3 城市綠地應定時進行養護,保持植物生長良好、葉面潔凈美觀,無明顯病蟲害、死樹、地皮空禿,城市綠化養護應符合以下要求:
l 公共綠地不宜出現單處面積大于1㎡以上的泥土裸露。
2 造型植物、攀緣植物和綠籬,應保持造型美觀。綠地中模紋花壇、模紋組字等應保持完整、絢麗、鮮明。綠地圍欄、標牌等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
3 綠地環境應整潔美觀,無垃圾雜物堆放,并應及時清除渣土、枝葉等,嚴禁露天焚燒枯枝、落葉。
4 行道樹應保持樹形整齊、樹冠美觀,無缺株、枯枝、死樹和病蟲害,定期修剪,不應妨礙車、人通行,且不應碰架空線。
5.0.4 城市道路綠地率指標應符合表5.0.4的規定。
表5.0.4 道路綠地率指標
道路類型
道路綠地率
園林景觀路
≥40%
紅線寬度>50m
≥30%
紅線寬度40~50m
≥25%
紅線寬度<40m
≥20%
5.0.5 綠帶、花壇(池)內的泥土土面應低于邊緣石10cm以上,邊緣石外側面應保持完好、整潔。樹池周圍的土面應低于邊緣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蓋,無泥土裸露。
5.0.6 對古樹名木應進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并應制定保護措施、設置保護標志。
5.0.7 城市綠化應注重庭院、陽臺綠化和垂直綠化。
5.0.8 河流兩岸、水面周圍,應進行綠化。
5.0.9 嚴禁違章侵占綠地,不得擅自在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上懸掛或擺放與綠化無關的物品。
6 公共設施
6.0.1 公共設施應規范設置,標識應明顯,外形、色彩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并應保持完好、整潔、美觀,無污跡、塵土,無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亂吊掛,無破損、表面脫落現象。
6.0.2 各類攤、亭、棚的樣式、材料、色彩等,應根據城市區域建筑特點統一設計、建造,宜兼顧功能運用與外形景觀,并組合設計,一亭多用。
6.0.3 書報亭、售貨亭、彩票亭等應保持干凈整潔,亭體內外玻璃立面潔凈透明;各類物品應規范、有序放置,嚴禁跨門營業。
6.0.4 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對已有架空管線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隱蔽措施。
6.0.5 電線桿、燈桿、指示桿等桿體無亂張貼、亂涂寫、亂吊掛;各類標識、標牌有機組合、一桿多用。
6.0.6 候車亭應保持完整、美觀,頂棚內外表面無明顯積灰、無污跡;座位保持干凈清潔,廳內無垃圾雜物、無明顯灰塵;廣告燈箱表面保持明亮,亮燈效果均勻;站臺及周邊環境保持整潔。
6.0.7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應保持整潔,不得污染環境;應定期維護和更新,設施完好率不應低于95%,并應運轉正常。
6.0.8 公共健身、休閑設施應保持清潔、衛生。
7 廣告設施與標識
7.0.l 廣告設施與標識按面積大小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并應符合表7.0.l的規定。
表7.0.1 廣告設施與標識分類
類 型
a(m)或S(㎡)
大型
a≥4或S≥10
中型
4>a>2或10>S>2.5
小型
a≤2或S≤2.5
注:a指廣告設施與標識的任一邊邊長,S指廣告設施與標識的單面面積。
7.0.2 廣告設施與標識設置應符合城市專項規劃,與周邊環境相適應,兼顧晝夜景觀。
7.0.3 廣告設施與標識使用的文字、商標、圖案應準確規范。陳舊、損壞的廣告設施與標識應及時更新、修復,過期和失去使用價值的廣告設施應及時拆除。
7.0.4 廣告應張貼在指定場所,不得在沿街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橋梁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張貼。
7.0.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1 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2 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3 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 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地的。
5 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6 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7.0.6 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線,城市主要景觀道路沿線,主要景區內,嚴禁設置大型廣告設施。
7.0.7 城市公共綠地周邊應按城市規劃要求設置廣告設施,且宜設置小型廣告設施。
7.0.8 對外交通道路、場站周邊廣告設施設置不宜過多,宜設置大、中型廣告設施。
7.0.9 建筑物屋頂不宜設置大型廣告設施,三層及以下建筑物屋頂不得設置大型廣告設施,當在建筑物屋頂設置廣告設施時,應嚴格控制廣告設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壞建筑物結構;建筑物屋頂廣告設施的底部構架不應裸露,高度不應大于1m,并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廣告設施結構穩定、安裝牢固。
7.0.10 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廣告的高度、大小應協調有序,且不應超過屋頂,廣告設置不應遮蓋建筑物的玻璃幕墻和窗戶。
7.0.11 人行道上不得設置大、中型廣告,宜設置小型廣告。寬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設置廣告,人行道上設置廣告的縱向間距不應小于25m。
7.0.12 車載廣告色彩應協調,畫面簡潔明快、整潔美觀。不應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響識別和乘坐。
7.0.13 布幔、橫幅、氣球、彩虹氣膜、空飄物、節目標語、廣告彩旗等廣告,應按批準的時間、地點設置。
7.0.14 招牌廣告應規范設置;不應多層設置,宜在一層門檐以上、二層窗檐以下設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寬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兩側墻面,且必須與建筑立面平行。
7.0.15 路銘牌、指路牌、門牌及交通標志牌等標識應設置在適當的地點及位置,規格、色彩應分類統一,形式、圖案應與街景協調,并保持整潔、完好。
8 城市照明
8.0.l 城市照明應與建筑、道路、廣場、園林綠化、水域、廣告標志等被照明對象及周邊環境相快調,并體現被照明對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燈具和附屬設備應妥善隱蔽安裝,兼顧夜晚照明及白晝觀瞻。
8.0.2 根據城市總體布局及功能分區,進行亮度等級劃分,合理控制分區亮度,突出商業街區、城市廣場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區域、標志性建(構)筑物及主要景點等的景觀照明。
8.0.3 城市景觀照明與功能照明應統籌兼顧,做到經濟合理,滿足使用功能,景觀效果良好。
8.0.4 城市照明應符合生態保護、環境保護的要求,避免光污染,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城市照明設施的外溢光/雜散光應避免對行人和汽車駕駛員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適眩光。
2 城市照明燈具的眩光限制應符合表8.0.4的規定。
表8.0.4 城市照明燈具的眩光限制
安裝高度(m)
L與A的關系
h≤4.5
LA0.5≤4000
4.5<h≤6
LA0.5≤5500
h>6
LA0.5≤7000
注:1 L為燈具與向下垂線成85°和90°方向間的最大平均亮度(cd/㎡)。
2 A為燈具在與向下垂線成85°和90°方向間的出光面積(㎡),含所有表面。
3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控制外溢光/雜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
4 室外燈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總輸出光通的25%。在天文臺(站)附近3km范圍內的室外照明應從嚴控制,必須采用上射光通量比為零的道路照明燈具。
5 城市照明設施應避免光線對于喬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長的影響。
8.0.5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照明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8.0.6 城市照明應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應采用高效、節能、美觀的照明燈具及光源。
8.0.7 燈桿、燈具、配電柜等照明設備和器材應定期維護,并應保持整潔、完好,確保正常運行。
8.0.8 城市功能照明設施應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場所裝燈率及亮燈率均應達到95%。
9 公共場所
9.0.l 公共場所及其周邊環境應保持整潔,無違章設攤、無人員露宿。經營攤點應規范經營,無跨門營業,保持整潔衛生,不影響周圍環境。
9.0.2 公共場所應保持清潔衛生,無垃圾、污水、痰跡等污物。
9.0.3 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停放點(亭、棚)應布局合理、設置規范,車輛停放整齊。非機動車停放點(亭、棚)不應設置在影響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觀道路及景觀區域內。
9.0.4 在公共場所舉辦節慶、文化、體育、宣傳、商業等活動,應在指定地點進行,及時清掃保潔。
9.0.5 集貿市場內的經營設施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廁所等設施應規范設置、布局合理,保持于凈、整潔、衛生。
10城市水域
10.0.1 城市水域應力求自然、生態,與周圍人文景觀相協調。
10.0.2 水面應保持清潔,及時清除垃圾、糞便、油污、動物尸體、水生植物等漂浮廢物。
10.0.3 水體必須嚴格控制污水超標排入,無發綠、發黑、發臭等現象。
10.0.4 水面漂浮物攔截裝置應美觀,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船舶的航行。
10.0.5 岸坡應保持整潔完好,無破損,無堆放垃圾,無定置漁網、漁箱、網籪,無違章建筑和堆積物品。親水平臺等休閑設施應安全、整潔、完好。
10.0.6 岸邊不得有從事污染水體的餐飲、食品加工、洗染等經營活動,嚴禁設置家畜家禽等養殖場。
10.0.7 各類船舶、夏船及碼頭等臨水建筑應保持容貌整潔,各種廢棄物不得排入水體。
10.0.8 船舶裝運垃圾、糞便和易飛揚散裝貨物時,應密閉加蓋,無裸露現象,防止飄散物進入水體。
11 居 住 區
11.0.1 居住區內建筑物防盜門窗、遮陽雨棚等應規范設置,外墻及公共區域墻面無亂張貼、亂刻畫、亂涂寫,臨街陽臺外無晾曬衣物。各類架設管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的有關規定,不得亂拉亂設。
10.0.2 居住區內道路路面應完好暢通,整潔衛生,無違章搭建、占路設攤,無亂堆亂停。道路排水通暢,無堵塞。
11.0.3 居住區內公共設施應規范設置,合理布局,整潔完好。坐椅(具)、書報亭、郵箱、報欄、電線桿、變電箱等設施無亂張貼、亂刻畫、亂涂寫。
11.0.4 居住區內公共娛樂、健身休閑、綠化等場所無積存垃圾和積留污水,無堆物及違章搭建。
11.0.5 居住區的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壓縮收集站、公共廁所等環衛設施應規范設置淀期保潔和維護。
11.0.6 居住區內綠化植物應定期養護,無明顯病蟲害,無死樹,無種植農作物、違章搭建等毀壞、侵占綠化用地現象。
11.0.7 居住區的各種導向牌、標志牌和示意地圖應完好、整潔、美觀。
11.0.8 居住區內不得利用居住建筑從事經營加工活動,嚴禁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污染環境,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域“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 本標準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城 市 容 貌 標 準GB 50449-2008條文說明
l 總 則
1.0.1 本條規定了本標準的目的、意義。
1.0.2 本條規定了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l.0.3、1.0.4 這兩條提出了城市容貌建設的一般原則。
2術 語
2.0.2 一般設置在道路及公共場所的公共設施包括各類公益性設施、公共服務性設施及廣告設施,可細分為道路交通、公共交通、電力、通信、綠化、消防、環衛、道路照明、生活服務、文體休閑及廣告標志設施。其中道路交通設施主要包括指示燈、信號燈控制箱、交通崗亭、護欄、隔離墩等;公共交通設施主要包括候車亭、公交站點指示牌、出租車揚招點、道路停車咪表、自行車棚、自行車架等;電力設施主要包括電桿、電線、電力控制箱、調壓器等;通信設施主要包括通信線路、通信控制箱、電話亭、郵筒、通信信息亭等;綠化設施主要包括行道樹樹底隔柵、花壇、花池等;消防設施主要包括消防栓;環衛設施主要包括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道路照明設施主要包括路燈、景觀燈;生活服務設施主要包括書報亭、閱報欄、畫廊、自動販賣機、售賣亭、售票亭等;文體休閑設施主要包括坐椅、健身器材、雕塑等;廣告標志設施主要包括各類廣告設施、招牌、招貼欄以及路銘牌、門牌、道路標志、指示牌等標志。
公共設施中有關道路交通設施、綠化設施、道路照明設施及廣告標志設施的相關規定分別在第4、5、7、8章中進行了詳述,因此本標準的公共設施主要是第6章涉及的設施。
2.0.4 公共場所一般指供公眾從事社會活動的各種場所,是提供公眾進行工作、學習、經濟、文化、社交、娛樂、體育、參觀、醫療、衛生、休息、旅游和滿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場所及其設施的總稱。本標準所指的公共場所主要指影響城市容貌、位于室外的公共場所,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 機場、車站、港口、碼頭等交通設施的室外公共場所。
2 體育館、學校、醫院、電影院、博物館、展覽館等公共設施的室外公共場所。
3 公園、廣場、旅游景區(點)、城市居民戶外休息場所。
3 建(構)筑物
3.0.1 建(構)筑物單體是構成城市景觀的主體,是影響城市容貌的主要因素,各類建(構)筑物在建設前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批。
城市容貌除應保持景觀協調外,還應注重創造城市特色。一些城市不重視保持本地風貌,造成千城一面,毫無特色。應當閱讀和尊重地方建筑風格形成過程,挖掘當地傳統建筑風貌,利用現代技術來滿足現代人的生活方式,創造各具特色的城市景觀。
3.0.2 一個城市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狀況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標志。在城市建設和發展中,必須正確處理現代化建設和歷史文化保護的關系,尊重城市發展的歷史,使城市的風貌隨著歲月的流逝而更具內涵和底蘊。為使城市歷史文脈得以保存,必須重視保護城市文物古跡,文物保護單位、歷史街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古城,歷史文化名城,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GB 50357和《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 119號)有關規定進行規劃控制。城市中其他具有歷史價值的建(構)筑物以及具有代表性風格的建(構)筑物也應予以保護。
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城市根據實際情況增加了保護名目,補充了三個層次的空隙,是有意義的新發展。如在“文物保護單位”之外,增加“歷史建筑”或“近代優秀建筑”的名目,保護有繼續使用的要求,又不適合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方法的建(構)筑遺產;在“歷史文化街區”之后增加“歷史文化風貌區”的名目,保護那些不夠“歷史文化街區”標準,卻又不應放棄的歷史街區和歷史性自然景觀。另外,仔細地認定保護層次十分重要。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輕易拆掉或僅保留外觀,可稱“原物保護”;屬于歷史文化街區的,要保護外觀整體的風貌,不必強求所有建筑的“原汁原味”,可稱“原貌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中非文物古跡、非歷史地段的大片地方,只求延續風貌特色,不必再提過高要求,可稱“風貌保護”。
3.0.3 本條規定了對城市現狀建(構)筑物的維護、管理要求。城市建(構)筑物的維護與管理牽涉到規劃、市容、城管監察、房地等職能部門,在管理中應理順管理體制,加強部門協作與溝通,建立宣傳教育機制,加強宣傳教育。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構)筑物外觀的整潔、美觀。
3.0.4 本條規定了對建(構)筑物附屬設施的管理要求。建(構)筑物上的附屬設施是管理的難點,居民不同的生活習慣和需求,導致城市中各種形式的違章搭建活動屢禁不止,嚴重影響城市社區的市容景觀。城市市容管理中應加強對居民的宣傳教育,制止違章搭建活動。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對城市道路沿街建筑外立面的控制管理辦法,以及建筑立面上安裝空調機、窗罩、陽臺罩、防盜網的規定等專項條文,對建筑物外立面進行更詳細的管理。
3.0.5 本條規定了建筑屋頂的容貌要求。
3.0.6 本條規定了臨街商業門店及出挑物的管理要求。商業門店的招牌設置應符合本標準第7章“廣告設施與標志”的相關要求;臨街建筑出挑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的規定。
3.0.7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眾在追求寬敞、方便的建筑使用空間的同時,也追求舒適的建筑外部環境,這已成為一種趨勢。當鋼筋水泥的建筑擠滿了城市每一寸土地時,人們感受到城市生活環境中最缺少的是綠色。當前的矛盾不僅是綠化面積與建筑用地的矛盾,還有綠色如何呈現的問題。以往用地分界常采用實體圍墻的做法,妨礙了綠色在城市中的顯現,因此,我們應在建筑與綠化中尋找平衡,追求綠化與建筑的整體與統一。采用透景圍墻。綠籬。柵欄等顯綠的方式作為用地分界形式,把綠化的概念擴充到城市空間中解決城市綠色不足的矛盾,可以滿足市民對綠色需求不斷增大的愿望。
3.0.8 城市中各種工地產生的揚塵、噪聲對環境造成很大危害,同時也給城市景觀造成不良影響。為了保證工地自身的安全以及周邊行人的安全,必須設置圍墻、圍欄設施。
3.0.9 本條規定了城市中的雕塑、街景小品的設置要求。城市雕塑建設必須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部頒布的《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文藝發〔1993〕40號)進行,必須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要求,宜納入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有計劃地分步實施。城市雕塑、街景小品的建設宜進行統一規劃,保持地方特色,融入城市環境。
4 城市道路
4.0.2 城市道路施工現場應符合相關規定,除保障行人和交通車輛安全外,還要避免或減少施工作業對城市容貌和周圍環境的影響。
4.0.3 本條明確了道路上無障礙設施的管理要求。供人們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的無障礙設施,應符合乘輪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與使用要求。
4.0.4 本條規定了井蓋等道路附屬設施的設置要求。
4.0.6 任何人不得隨意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按照規定占用。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損壞城市道路;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賠償。“非機動車輛應有序停放”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應停放在規定區域,二是應停放整齊。
4.0.7 本條規定了對影響城市容貌的道路附屬設施的管理、維護要求。各類城市道路附屬設施,應符合城市道路養護規范;如因缺損影響交通和安全時,有關產權單位應當及時補缺或者修復。
4.0.8 城市道路主要承擔交通功能,是人流量較大、人與人交流較多的城市空間,是展現城市容貌的最主要區域。本條主要對城市道路保潔管理的單位和個人,以及位于城市道路兩側的單位及行人的主體行為進行規定,并應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建城〔1997〕21號)的要求。 本條規定了城市道路清掃保潔的作業質量要求。對于有條件的城市,例如水資源較為充足、社會經濟條件較好的城市,可根據需要采用水沖式除塵,提倡采用中水;對于降雪城市尤其是北方城市,應做好除雪工作。清掃、保潔和垃圾清運應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建城〔1997〕21號)的要求。
4.0.9 本條規定了在城市行駛的交通工具的環境衛生要求。
5 園林綠化
5.0.2 本條明確了城市綠化建設中應遵循的原則和功能要求。城市綠化應當根據當地的特點,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 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合理設置。
5.0.3 本條規定了城市綠化的管理養護要求。為滿足這些要求,各地應按照《城市綠化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0號),實行分工負責制。
1城市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2 各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3 單位自建的公園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管理。
4 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單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5.0.4 在規劃道路紅線寬度時應同時確定道路綠地率。道路綠地率是道路紅線范圍內各種綠帶寬度之和占總寬度的百分比。
5.0.6 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
5.0.7 庭院、陽臺、屋頂、立交橋等綠化和建筑立面的垂直綠化構成了城市立體綠化,可作為城市綠化建設的重要補充,在滿足綠化建設指標的同時,實現節約土地資源目標。城市的理想綠地面積應占城市總用地面積的50%以上,并且以植物造景為主來規劃建設城市園林綠地系統,才可能達到人均綠化面積60㎡的最佳居住環境,才能充分發揮綠色植物的生態環境效益,維護生物多樣性和城市生態平衡。在高樓林立的城市里,要達到人均綠化面積60㎡,僅靠平面綠化是不夠的,還應該進行立體綠化。
5.0.8 本條規定了河流、水面的綠化要求。
5.0.9 本條文中的“綠地”指城市綠線內的用地,其范圍按《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規定劃定。城市綠地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確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6 公共設施
6.0.1 公共設施是豐富市民生活、完善城市服務功能、提高城市質量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城市居民聯系十分緊密。城市范圍內的公共設施,應按照各行業設施設置要求和城市規劃總體要求進行規范設置,便于引導市民開展生活和生產活動。此外,目前公共設施卜亂張貼、亂刻畫、亂涂寫的現象突出,對城市容貌的影響顯著,故本條對其進行了規定。考慮到城市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公共設施較廣,本條對原標準3.6條的設施范圍進行了擴展,并增加了設施與周邊環境協調的要求。
6.0.2 攤、亭、棚形式在城市區域內數量眾多,對城市容貌的影響較大。近年來,上海、北京等大中城市提出了將各種小型的攤、亭、棚組合設計、一亭多用,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分散污染源,并且功能齊全、方便大眾、易于管理。
6.0.3 書報亭、售貨亭、彩票亭在城市范圍內數量較多,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從調研的情況來看,書報亭和售貨亭的跨門營業現象突出,彩票亭的公告紙、公告牌的無序擺放情況較顯著,對城市容貌的影響較為突出。
6.0.6 候車亭的人流量較大,部分城市的候車亭造型獨特,成為城市中的風景線,而大多數城市將公益性宣傳畫、廣告附設于候車亭,大幅面圖案的視覺效果較為強烈,如果整體環境衛生和景觀效果較差,對于整個城市容貌的影響也較為顯著。本條對候車亭的環境衛生、景觀效果提出了要求。
6.0.7 本條規定了環衛公共設施的管理、維護要求。環衛公共設施的完好程度,對于其功能的良好發揮有密切的聯系。參考國內外環衛規劃中環衛設施完好率的現狀,考慮到全國不同城市的普遍要求,制定了設施完好率為95%的標準。
6.0.8 公共健身、休閑設施大多為免費開放,向市民提供健身休閑的基礎設施,具有多樣性、大眾性和公益性。保持這些設施的清潔、衛生,有利于設施功能的正常發揮,促進全民健身運動的開展。
7 廣告設施與標識
7.0.1 本條參考全國各城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根據廣告設施與標識面積的大小,將其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在按表7.0.1要求對廣告設施與標識進行分類時,只要a或S任一值符合要求即成立,如當廣告設施與標識的邊長a≥4m或面積S≥10㎡,則此廣告設施與標識即為大型。
7.0.2 本條針對國內廣告設施與標識的設計、制作參差不齊的現狀,規定廣告設施及標識不僅應符合相夫規劃規定,還應追求“美”,并兼顧晝夜景觀效果。
7.0.3 針對廣告設施與標識在文字使用上出現的新問題,本條提出了建設、管理的具體要求。同時,在原標準第6.4條對廣告過期后的處理方法基礎上,增加了對未過期的廣告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7.0.4 一味限制廣告會導致亂張貼廣告的行為,甚至是極端行為,如屢禁不止的“城市牛皮癬”現象等。本條從疏導角度,提出廣告必須張貼在指定場所,正確引導廣告張貼行為。
7.0.5 本條明確了各城市應嚴禁設置廣告的區域及位置,以免影響交通安全、城市形象及居民生活。本條中嚴禁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各類情形涵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并增加了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情形。
7.0.6 本條提出限制大型廣告的設置區域,避免大型廣告給人造成的壓抑感覺,破壞城市整體形象。
7.0.7 本條對城市公共綠地周邊的廣告設置提出要求。
7.0.8 本條對對外交通道路沿線、場站周邊廣告設置提出要求。
7.0.9 本條明確了屋頂廣告的設置控制要求。
7.0.10 本條明確了墻面廣告的建設控制要求。
7.0.11 為解決全國各地普遍存在“人行道上的設施過多,公共空間擁擠”的問題,本條對人行道上的廣告設置提出了要求,禁止在人行道上設置大、中型廣告。
7.0.12 本條明確了交通工具上的廣告設置、維護要求。
7.0.13 本條明確了布幔、橫幅、氣球、彩虹氣膜。空飄物、節目標語、廣告彩旗等廣告的設置要求。
7.0.14 本條規定了沿街建(構)筑物立面招牌的具體設置要求,強調招牌面積不宜過大。
7.0.15 本條明確了各類標識的設置、管理要求,確保既準確導向又不影響城市容貌。
8 城市照明
8.0.1 針對目前全國很多城市存在的過度照明問題,本條提出了適度景觀照明的建設要求,城市照明設施設置不僅要取得良好的夜景效果,還要兼顧白天的景觀效果。
8.0.2 本條提出了城市照明尤其是景觀照明的布局原則。應適應城市總體布局及功能區劃要求,科學合理、主次分明、重點突出、體現城市特點,避免雷同、缺乏整體性、造成資源浪費。
為使城市照明工作規范化及創造良好的城市夜景觀,城市照明建設應按規劃設計進行。城市照明規劃設計一般分為城市照明總體規劃、城市照明詳細規劃及城市照明節點設計三個層次,這樣從宏觀到微觀、總體到局部進行控制,保證創造良好的城市夜景觀。
8.0.3 由于全國大多數城市景觀照明與功能照明(主要是道路功能照明)分屬不同部門管理,因此在照明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上存在各自為政的狀況,從而造成重復設置、相互不協調的問題,因此本條提出了城市景觀照明與功能照明應進行統一規劃設計。
8.0.4 針對城市景觀照明可能對居住、交通、環境造成的光污染、安全隱患及生態影響等,本條提出具體控制要求。
根據現行行業標準《建筑照明術語標準》JGJ119,不舒適眩光指產生不舒適感覺,但并不一定降低視覺對象的可見度的眩光。
失能眩光指降低視覺對象的可見度,但并不一定產生不舒適感覺的眩光。
外溢光/雜散光指照明裝置發出的落在目標區域或邊界以外的光。
障害光指外溢光/雜散光的投射強度或方向足以引起人們煩躁、不舒適、注意力不集中或降低對于一些重要信息(如交通信號)的感知能力,甚至對動、植物亦會產生不良影響的光。
8.0.5 本條強調了城市照明設施事前控制的重要性。目前,城市照明尤其是景觀照明很多是在主體工程建成后再實施的,宜造成對主體工程的損壞及重復施工,特別是建(構)筑物建成后再進行裝飾照明工程,不僅難以達到良好的景觀效果,而且可能破壞建(構)筑物外觀與鳳格。
8.0.6 現今照明技術不斷發展,世界各國不斷研究出各種新型的照明設備,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光源,使照明設備越來越具有高光效、長壽命、低能耗、安全可靠等優點,另外還發明了具有自潔作用、不用電的、滅蚊等多種功能的照明設備,適應這一發展趨勢,因此照明設施應選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在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的前提下做到美觀。
8.0.7 本條明確了照明設施設備的管理、維護要求。
8.0.8 本條明確了城市功能照明的幾個重要建設指標。其中,裝燈率指道路及城市廣場、公園。碼頭、車站等公共場所的功能性照明的實際總裝燈數量占按國家相關標準規定的應裝總裝燈數量的比率。亮燈率指道路及城市廣場、公園、碼頭、車站等公共場所的功能性照明的總裝燈數量中亮燈數量所占比率。
9 公共場所
9.0.l 本條規定了公共場所及其周邊環境的總體容貌要求。在公共場所設置的經營攤點對城市容貌有著重大影響,本條特此提出了具體管理要求。
9.0.2 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應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建城〔1997〕21號)的要求。
9.0.3 本條規定了機動車、非機動車停靠點的建設、管理要求。將原標準7.2條的“繁華地帶”調整為“主要道路、景觀道路及景觀區域”,使其更清晰、準確。對原標準7.2條的存車處設置進行了具體描述。
9.0.4 本條規定了在公共場所舉辦各類活動的市容環境管理要求。現實社會生活中,在公共場所經常舉辦各類活動,其使用的臨時設施以及產生的各類垃圾對城市容貌有著較大影響,為保持市容環境整潔,應及時清掃、處置各類垃圾,確保活動結束后無廢棄物和臨時設施。
9.0.5 本條規定了集貿市場的市容環境建設、管理要求。集貿市場是一個比較特殊的公共場所,人員流動性較大產生各類垃圾較多,配套設施較多.對城市容貌影響較大,為保持市容環境整潔,對集貿市場的經營設施、環衛公共設施及其他附屬(配套)設施進行了規定。同時,本條所稱“集貿市場”是指經依法登記、注冊,由市場經營服務機構經營,有若干經營者、消費者人場集中進行以生活消費品交易為主的場所。
10 城市水域
10.0.1 本章節中城市水域界定的范圍與現行國家標準《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GB/T 50280中的規定一致。
10.0.2 本條明確了城市水域水面的容貌要求。為保持水面清潔,嚴禁向水體傾倒垃圾,發現廢棄漂浮物應及時清除,不得長時間存留。
10.0.3 城市水域水體是城市水域容貌的直觀體現,本條從控制水體色彩視覺角度明確了管理要求。具體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及其他一些相關污水排放標準嚴格執行,嚴禁不符合標準的廢水排人城市水域水體,防止富營養化、發黑及發臭等現象發生。
10.0.4 漂浮物攔截裝置對保持城市水域水面清潔具有重要作用,本條規定了其建設要求。
10.0.5 本條規定了城市水域岸坡的建設、管理和維護要求。
10.0.6 本條對水域岸邊進行的相關經營活動提出了限制性管理要求。水域岸邊一般指水域陸域部分,包括濱水的建筑用地、道路、綠地等,具體范圍可由當地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劃定。
10.0.7 本條明確了各類船舶、是船、碼頭的市容環境衛生要求。船舶掃艙垃圾應按規定要求處置;沖洗甲板或艙室時,應事先進行清掃,不得將貨物殘余、廢水、油污排入水體。
10.0.8 采用密閉船舶可有效減少垃圾、糞便和飛揚物對城市水域水體的影響。
11 居 住 區
11.0.l 本條規定了居住區內建(構)筑物環境衛生水平及保持容貌美觀的要求。
11.0.2 居住區道路作為車輛和人員的匯流途徑,具有明確的導向性,并應適于消防車、救護車、商店貨車和垃圾車等的通行,必須保證道路的完好通暢,不應設攤經營和堆物,應保持整潔衛生、排水通暢。
11.0.3 本條規定了居住區內公共設施布局、環境衛生及容貌要求。
11.0.4 本條規定了居住區公共場所應達到的環境衛生及容貌要求。
11.0.5 本條規定了居住區內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壓縮收集站、公共廁所等環衛設施應裸持的環境衛生水平。
11.0.6 居住區內綠化植物是小區景觀重要組成部分,應保持生長良好,不得隨意破壞。另外綠化圍欄應完好、整潔,無破損;綠化作業產生的垃圾應及時清除,以免占道或造成污染。
11.0.7 本條規定了居住區內導向牌、標志牌應該滿足導向功能及美觀、整潔的要求。
11.0.8 為了不影響居住區內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小區環境,制定本條。